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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协议老人再讨赡养费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2010年11月24日 11:25字号:T |T

本报讯(记者 郭 晶)武某的二儿子去世后,其孙子侯某不让其继续居住在侯某家中,于是武某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武某可继续在此居住直至其百年。可协议达成后不久,武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媳及侯某每月负担赡养费200元。近日,清徐县法院认为该案系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武某生有四个子女,二儿子已逝,其多年来一直随大儿子生活,后因大儿子对旧房进行改建,拆除了火炕,其便居住在分给二儿子的西房内。后因二儿之子侯某不让其继续居住,为此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孙侯某允许其继续居住直至百年,并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00元、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及其百年后的丧葬费用。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9年12月21日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对侯某所有的西房三间中的北二间武某享有居住权直至其百年,双方签字后法院予以确认。但就在协议达成后,武某又于今年不久前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二儿媳苏某及其孙侯某每月负担其赡养费200元。法院认为该案系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武某两次诉讼,虽然当事人有所不同,但依照《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武某生育有4个子女,二儿死亡后仍有3个子女在世,且其无证据证明其余子女无力赡养。而且 《婚姻法》未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有赡养的义务,在第一次诉讼中,原告与其孙侯某已达成协议,只要求居住房屋,现就已放弃的诉讼请求再行诉讼,系重复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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