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对一桩离婚纠纷案采取了“圆桌审判”模式审理,审判法官和现场调解专家通过“拉家常”式的审判,让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缓和了矛盾,顺利地调解结案。判过程中,法官跳过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法庭调解阶段。而现场的调节专家也建议双方采用换位思考。但因双方的分歧较大,一度陷入争执之中。法官宣布休庭,分头进行单独调解。1个小时后,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李女士与刘先生自愿离婚,婚后住房归李女士所有,她自愿补偿刘先生17.5万元。(中国网5月31日)
“圆桌审判”不失为解决剑拔弩张的纠纷案件的良策,在天元区法官执行圆桌审判之前,河南省已在全面推广,其他各地也都在尝试、执行。但如此一种把法理与人情融为一体的审判方式,在全国均只是“例外”,而没有形成惯例”实属遗憾。
“圆桌审判”所具备的柔性化特征,能把“民告官”即行政官司等硬判无法执行或激起更尖锐矛盾的纠纷化解。各地实行圆桌审判时大都首先从行政官司介入,是因为行政公司原告作为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审判时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较大。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大多认为坐被告席太掉架、有损“面子”,往往不愿意派人出庭应诉。实行圆桌审判,压制了被告行政机关潜意识里的优越感,也减弱了原告作为普通公民或组织的对立意识。“圆桌谈判”执行后,大都令原告、被告均握手言好。曾参加过圆桌审判的原告李某兴奋地告诉记者,和派出所的负责人围坐在同一张桌子边,行政机关高高在上的畏惧心理马上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整个庭审过程,不像是和行政机关唇枪舌剑,倒像是大家聚在一起“拉家常”。据了解,李某与邻居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殴打,被当地派出所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制日报》2009年6月16日)。有人提出,群体性、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易激化矛盾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当慎用或不适用圆桌审判。事实上,群体性、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案件,均是由一般性行政案件升级酿造而成。推行圆桌审判所具备的柔性化手段和人性理念是硬性审判所缺少的,硬判的刚性更易激起原告的对抗心理和畏惧心理以及被告的优越感,从而加大审判难度。反之,推行“圆桌审判”,加大和谐审判氛围的营造,让原被告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大大提升原告的撤诉率。故审判易激化矛盾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时更应推行圆桌审判。
近年来,随着“子告父”、“妻告夫”等民事诉讼案件及“未成年人审判”等硬判手段对审判结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案例频增,圆桌审判越来越受到此类案件审判时的青睐。“圆桌审判”,大大缩短了审判所耗费的时间,同时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给原本持浓厚对立情绪的双方以缓和的空间,也让广大被告未成年人在椭圆审判桌上“聆听教诲式”的审判后迷途知返,最终实现理想审判效果而不失法律的威严。
笔者认为,“圆桌审判”说到底就是一种法制人性化的体现。它的实践、推广,其基础在于执法机关审判方式人性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而言,我们更需要一种人性化审判,因此,圆桌审判应成为惯例而不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