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司法动态> 法院 登录注册

万元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 债权人13年后追款胜诉

2010年11月24日 12:06字号:T |T

广西新闻网讯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何宣江 邓文婷)借款多久不还,债权人要求还款会过了诉讼时效?如果不注明还款时间,债权人随时要求还款都是合理的。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债权人13年后起诉要求还款,结果胜诉。

1997年,林某多次在南宁市某养鸡厂(以下称养鸡厂)的门市部赊账购买饲料用于养鸭。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同年2月5日,经双方核对确认,林某向养鸡厂门市部出具一张欠13326元饲料款的欠条,落款日期是2007年2月5日,但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期限。

拿到欠条之后,考虑到后来林某养鸭失败债台高筑导致家庭经济极为困难等原因,十几年来养鸡厂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还款。林某也多次表示等有钱了一定及时付款。2002年,养鸡厂改制为南宁市某农牧公司(以下称农牧公司)。2010年9月10日,农牧公司将林某告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已经具备还款能力,要求林某归还所欠饲料款13326元,并补偿13年的利息损失6500元。

13年的陈年老账再次被提起,林某觉得有些不理解,他认为这笔欠款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良庆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的买卖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林某出具的欠条中未注明清偿欠款的具体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因此债权人农牧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林某清偿欠款,林某应当及时清偿欠款。即使已经过了13年,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林某仍应清偿13326元欠款。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进行约定,法院没有支持。近日,该院一审判决,林某偿还饲料款13326元。

作者:王斯 何宣江 邓文婷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我是一个好网友

年终奖,你不得

“法邦律师学院

新刑事诉讼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