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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边界在哪里

2010年06月02日 09:40字号:T |T

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当地官员的说,有些网民自认为发上网络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实他们已经违法了。(5月29日 《重庆晚报》)

有关“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的立法,浙江并非开先河者,广东、山西、宁夏也有类似规定,但是,与大陆部分地方政府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相反,一个多月前台湾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将“人肉搜索”“合法化”,前提是如果“人肉搜索”目的是基于“社会公益”,那么不仅不禁止,反而会鼓励。对此,公众该如何看待呢?该如何评价这种反差呢?

我国多地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指向应是“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人肉搜索”由于其具有搜索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搜索对象的随意性等特点,容易误导公众,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如道德主义泛化和公共理性丧失。泛道德主义的网民往往怀着良好的动机突破道德底线,义正词严地充当道德判官,没有严格的程序,也不需要确凿的证据,当事人的权益毫无保障。这种非理性的行为引起的诟病是可以想象的。并且,“人肉搜索”无度的披露、指责、谩骂,无异于以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来对付另一种不法,实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限制并无不妥。

但是,我们要看到,“人肉搜索”不仅与言论自由有关,更与监督渠道不畅有关。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的公共论坛确实是复杂的,但在嘈杂中,往往传递着较为真实的底层声音。公权力不仅仅要保护大多数人利益,少数人的权益也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法治政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法治的精髓是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监督政府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从宪法层面看,政府的职权应该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众多网络话语平台的建立,使公民表达意见的门槛与成本降低,通过一人提问,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人肉搜索一定意义上推动了监督体系的完善,“周久耕事件”就是说明。

也就是说,“人肉搜索“具有相当的正面效应,一是可以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二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三是不良情绪的宣泄渠道等。因此,单一地立法限制并非最优选择,尤其是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

因此,笔者以为,台湾的做法可以给我们足够的启示,那就是给“人肉搜索”划定边界,让其接受正当性的考问。简单地说,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就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否则,就应受到限制。道理很简单:我们总不能在泼脏水时,把“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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