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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遏制刑讯逼供的第一步

2010年06月02日 09:52字号:T |T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赵作海案带给我们的显然不止是与佘祥林案一样的惊奇,不止是国家赔偿应该多少的争论,更有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带给我们欣慰——赵作海案至少催生或者加速了这两个《规定》的出台。而这两个《规定》本身可圈可点,对刑讯逼供取得的证言要排除,对非法获取的书证、物证也要排除,警察必须出庭作证,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但是,遏制刑讯逼供的“万里长征”走完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不仅没有走完,而且事实上才走出了第一步。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在于,我们的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还在一如既往地高喊“命案必破”,2009年河南开封市的命案破案率高达97.3%,但是该市仍然要求“最大限度地侦破年内未破命案”,导致尉氏县警方抓精神病人以冲抵命案破案任务。“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美国当年推行“沉默权”的直接后果是,使得美国警方破案率从60%一下跌到40%,因此我们不能一方面指出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方面又要去搞什么“命案必破”。

遏制刑讯逼供显然是一项系统工程,无法指望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规则就能实现单兵突进。观念上的改变是第一步,我们在接受保障人权的法治观念的同时,也要坦然接受法治可能带来的弊端——例如一些案件因为证据和程序问题而无法侦破。同时,我们也要抓紧研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带来的在案件侦破上的新问题,比如我们不能再依赖于口供,而是要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更新侦查装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确保案件侦破率不会大面积滑坡。

遏制刑讯逼供需要做的事还有很多。数据统计显示,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有9707名,宣告缓刑的有5390名,合计占到85.4%。这说明,我们虽然大讲要遏制刑讯逼供,但实际上,刑讯逼供所带来的收益还是远大于其成本。当然,公安部也在提要搞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但具体何时能实现,我们还得拭目以待。

甚至,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庭的庭审中能否得到实际运用,都还是个问题。赵作海案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搞出来的,但为什么检察院、法院没有抵挡住呢?答案是政法委对案件进行了协调,政法委协调之下,检察院不能不起诉、法院也不能不判决。所以,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做支撑,政法委还在继续“协调正义”,那么,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争论得不亦乐乎,又有什么用呢?

遏制刑讯逼供之路漫漫,虽然两个《规定》的出台实属不易,值得我们欢呼和珍惜,但是,我们更应关注那些配套的措施如何完善。因为,这些配套措施的完善,将比两个《规定》的出台艰难得多。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Hengxiao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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