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女友分五次从男友的银行里取走62.6万元钱。分手后,男子多次找到前女友索要款项,并在一次谈话中用录音笔录下了双方的谈话内容。事后,男友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款27.6万元。凭借着这份录音证据,男子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2007年年初,赵先生与刘女士相识,恋爱半年多的时间里,刘女士先后持赵先生的银行卡到银行取款5次,合计金额高达62.6万元。两人分手后赵先生多次找到刘女士索要款项,并在2009年4月,用录音笔将双方谈话录下。在录音中,赵先生通过询问刘女士确认录音时间以及多次要求刘女士返还从银行取走的20余万元。今年3月下旬,赵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法庭,并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
在庭审时,赵先生表示,刘女士连续分五次通过取款、转账的方式不当占有了自己27.6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7.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刘女士辩解称,五次取款大部分给了原告,剩余的款用来支付同居生活费用和共同炒股,自己没有占有原告的钱款,并且原告主张的五笔款都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沙区法院认为,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取款后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理应将不当得利款返还给原告,并支付不当得利的利息。因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其于2009年4月向被告追要过案涉款,视为主张权利,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女士返还给原告赵先生不当得利款27.6万元,并支付同期利息。记者毕重伟(新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