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国家发改委昨日在网站发文称,经过各方努力,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国务院近日下发的《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提出,必要时可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舆论认为这可能影响市场经济机制发挥作用,甚至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发改委昨日解释称,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是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有法律依据。
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此外,即使政府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
针对部分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目前各地也预备了临时限价措施,如昆明表示,如菜价涨幅过快过大,政府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蔬菜价格实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控制,以保持蔬菜价格基本稳定。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分为两种:针对生产企业的提价申报和针对流通企业的调价备案。其中生产企业若要提价,不管涨多少,都要申报;流通企业调价备案则要满足:一次提价超过4%、或10天连续提价超过6%、或30天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