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他人信用卡盗取现金案,一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朱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零六个月、十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9万元不等;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吴某六年零六个月,各处罚金6万元。
法院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朱某、刘某、吴某等人携带手提电脑、针孔摄像头、读卡器等作案工具,窜至全椒县、天长市和江苏盐城市、涟水县、淮安市,采取在银行ATM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读卡器的方法,窃取他人银行卡内信息,复制他人银行卡,盗取他人现金。当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朱某又窜至全椒县襄河镇作案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而落网。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犯罪54起,诈骗金额79400元;李某某、朱某参与犯罪48起,诈骗金额61300元;刘某、吴某参与犯罪13起,诈骗金额9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