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国银行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资金挪用、虚假交易骗贷等严重危害信贷资金安全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2009年下半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合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简称“贷款新规”,下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紧紧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将贯彻落实贷款新规与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健全信贷合规文化紧密结合,不断提升信贷风险防范能力,全面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工行上海市分行行长沈立强表示:“工行上海市分行一贯秉持‘合规经营’的理念,十分注重信贷业务风险的防范,本次出台的贷款新规对于银行信贷管理提出的种种要求,正好也是工行自身加强内部控制、健全信贷合规文化、提升信贷风险防范能力的题中应有之意。”
贷款申请环节——
“实贷实需,诚信申贷”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出台后,工行全行上下都十分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一方面积极在全行范围内开展学习活动,另一方面,根据总行统一部署,早在今年年初该行就将贯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确立为2010年分行的工作重点,在研究把握贷款新规和总行办法核心原则的基础上,加紧订立适合上海实际情况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将监管要求予以传导转化,全流程实施风险监控,严格确保信贷资金流向经济实体。
贷款新规的出台,使银行的资金用途控制等各项信贷管理活动有了国家法规层面的支持,且监管部门一直强调各家银行步调一致实施,减少借款人政策寻租的可能性,工行充分利用贷款新规出台的良好时机,积极推动贷款申请环节“实贷实需,诚信申贷”风气的形成。一方面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客户经理当面沟通、营业网点宣传标语等方式使“实需实贷、按需申贷”的理念逐步为客户所接受。另一方面,根据贷款新规要求明确贷款申请环节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详细的用途证明材料、委托支付协议、支付清单等,加大借款人弄虚作假的难度和成本,使借款人不得不“实需实贷,诚信申贷”。
贷款调查审查环节——
紧盯发放支付环节
贷款新规将目光投向了原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相对薄弱的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提出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这一新理念。工行及时将该理念引入本行信贷业务实践,将支付方式作为信贷业务要素之一,要求尽职调查人员结合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具体的贷款业务品种和贷款资金用途,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额提出申请,同时,审查审批人员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额标准。
贷款发放环节——
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贷款资金的用途跟踪是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常见方式之一,贷款新规的出台为银行在放款前进行用途审核提供了制度依据,使商业银行可以更主动地对贷款用途进行控制。工行结合实贷实付与受托支付的要求,加强了放款环节的用途审核,设立了提款审核人,要求提款审核人在放款前对客户提交的提款申请、用款计划和用途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相符。对于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相关人员还必须审核书面申请材料与计算机系统录入的支付信息是否一致,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对外支付。
贷后管理环节——
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贷款新规明确了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的操作要求,使商业银行的贷后资金跟踪更有针对性。工行根据贷款新规的要求,明确了贷后资金跟踪检查的要点,按照业务品种落实专人或专门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后续提款挂钩,确保贷款新规的扎实执行,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例如: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为开发某住房项目向工行申请贷款,工行审批同意给予4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三年,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借款人于2009年4月首次提款,后又陆续提款几次。2010年3月,借款人再次向工行申请提款5000万元,要求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根据检查记录,借款人2月份提款的1亿元贷款资金(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尚余9000多万未支付。由于此时银监会已明确,存量贷款后续提款,其发放和支付也须执行实贷实付与受托支付相关要求。因此,工行未同意借款人本次提款申请,要求借款人先将原提款资金使用完毕,再根据实际支付需要申请提款。
由于实贷实付与受托支付管理上升到了国家制度层面,工行上海市分行主动出击,向一些外资背景的企业宣传相关政策措施,经过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使客户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加深认识,最终企业主动调整内部业务流程,配合提供各类提款资料,包括详细的用款计划和相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