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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将废止11部地方性法规

2010年06月03日 09:24字号:T |T

中新网广州6月2日电(莫非 吴敏平)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日继续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这次法规清理工作,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因此,《决定》对一些与上位法有抵触或者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是十分必要的。

决议通过废止的11部地方性法规包括:《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会议决定,11条地方性法规在上述《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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