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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气从价税率5%

2010年06月03日 10:22字号:T |T

财政部6月2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新规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规定》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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