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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张悟本的难度和公正

2010年06月03日 10:24字号:T |T

北京西苑医院教授王国玺说,时下张悟本的火,说明市场对中医食疗是有需求的,但是“食疗现在被曲解了,也被夸大了”。王国玺同时“建议中医药管理局起诉张悟本”。

起诉张悟本,说说容易,可做起来就很难,而且是否就公正?按现有的法律和养生专家们的行为,要找到适用的法律、罪名、证据或事实依据似乎比较难。

中国刑法中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张悟本等人的情况似乎与此罪沾边,但是,先得认定其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一点有些靠谱,因为其讲座和书中介绍的食疗方法有些是不实之辞,例如“生吃茄子能减肥”。

其次,得认定张悟本等人骗取了公众多少财物,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食疗讲座收取的咨询费,二是通过出书赚的稿费。而且,即使认定他们收取的财物是巨额的,恐怕也难以服众,因为张悟本等人收取的钱财相对于为他们提供讲台的电视台和为其出书的出版社来说,所得的钱财也只是少部分,大头是被这些媒体拿去了。因此,如果要起诉和起诉的罪名成立,那些获取更多钱财的电视台和出版社也应一同被起诉,否则就有不公正和不公平之嫌。

另一方面,如果以诈骗罪来起诉,还得看另外一个事实,在诈骗活动中是否造成了公众严重的伤害,以及受害者是否起诉他们。台湾“排毒教父”林光常被以诈欺罪判2年6个月,原因是有患者起诉他,而且患者的证据充分,因为相信林光常的言论而延误了癌症的治疗,不久于人世。

然而,张悟本等人对公众造成的伤害迄今不是太多,也不是太严重。甚至说,张悟本的言论造成的受众伤害还不及“健康教母”马悦凌。成都有百余人听信马悦凌的理论——活泥鳅可以祛肝火,吃了活泥鳅后染上寄生虫病而就医,类似这种情况的受众全国各地都有。受张悟本理论之害最极端者是,生吃茄子造成腹泻和呕吐,原因是生茄子含有茄碱毒素,食用过量就会出现中毒症状。

造成这类伤害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张悟本和马悦凌在电视上的讲座,还是出书宣扬一些养生观点,如《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和《不生病的智慧》,都可以看作是提供一种服务,这种服务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可投诉直至起诉以获得赔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消费者最有权利起诉张悟本等人,而作为管理者的中医药管理局次之。

当然,起诉张悟本的另一个为难之处是,众多相信他的公众会举例子证明张悟本的养生理论治好或缓减了他们的病,而且他们还有更深层次的理由,医院那么贵的药和诊金也不一定能治好病,而张悟本们的养生论只要简单的方法和很少的开销就能治病和缓减病痛,能不信他们吗?而且,获得和拥有医疗权的医疗机构往往会以合法身份骗取消费者的钱财,让消费者蒙受更大的伤害和损失,为何不追究?例如,医院把一种出厂价15.5元的药品(芦笋片),卖到患者手中时,价格涨到了213元,利润达1300%。这种暴利实际上就是一种诈骗罪,是不是也应当如同张悟本们一起被起诉?

消费者受到了伤害当然可以起诉张悟本,但仅仅是起诉张悟本们还不够,还有那些所有有关的人和机构,以及比张悟本们更厉害的欺骗也应当受到起诉和惩处。在医疗、养生消费市场,需要有一套健全和全面的法规和规章并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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