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本报记者邀请律师为您解读大家更为关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情况。
关键两大变
1、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现行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现行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其他变化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增加电瓶车事故众望所归,地铁事故伤害也首次写入
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不再仅仅是“机动车”事故,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机动车’的概念是许多案件的‘死结’。”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告诉记者,工伤部门通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认定所谓的“机动车”指的就是汽车。然而近年来,每年由电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整个交通事故总量的60%,如果电瓶车不算,对很多人不公平。
【典型案例】
2004年4月21日,在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上班的吕明英,在穿越铁道抄近路回家时,被行驶的货物列车撞伤致死。为了能认定工伤,5年多来,吕家经历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工伤认定申请全被驳回。直到今年4月,才得到省高院核准,责令南京市人保局对工伤申请重新认定。
而本次修改后,吕明英的工伤认定就不需要这么麻烦。李敏认为,这个修改一是等于扩大了“机动车”的范畴,将地铁、火车、客运轮渡包含进去了;二是等于把“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也纳进了工伤保险范畴。这样一来,上下班途中所有的交通工具造成的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工伤。记者特别注意到,作为新形式交通工具,地铁等轨道交通事故是首次“与时俱进”写进工伤条例。
【请注意】
不过,李敏律师强调,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如果职工骑电瓶车、自行车闯红灯出了车祸,或者自己不小心骑到了路牙上摔伤,那就不算工伤。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江苏标准提高近一倍
修改草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李敏告诉记者,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国家的标准是依据上年度该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来算,赔偿48个月到60个月的工资,江苏按照最高标准,60个月,也就是5年。而现在则是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赔偿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去年,江苏职工平均工资大约是3.5万,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若按原标准,江苏职工一次性工亡的补助金不到20万,若按新标准,则要补助343500元。”李敏说。
【请注意】
按照草案表述,补助金标准将是全国统一的数值,不再跟地区发达程度有关。江苏职工的工伤标准和西部省份的将无任何区别。
■一个问题
何为“上下班途中”仍没界定清晰
长期以来,关于“上下班时间”概念的界定,社会各界争论不休。比如,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大丰一家家纺公司的缝纫工王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成二级伤残。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王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是6点多,王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王兰提前下班去做私事,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也是现实案件中的争论点。比如,某女职工下班后想接孩子回家,就在去幼儿园的路上出了车祸算不算工伤?再比如职工黄先生下班后没有立即回家,先跟同事去附近的饭店吃饭,在去吃饭的路上被汽车撞伤,算不算工伤?都是难题,与单位态度有关。记者注意到,本次修改,关于“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仍旧没有厘清。
■改动背后
民意在工伤认定范围“从缩小到扩大”的颠覆性转变中起重要作用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解释是:因为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如果再认定为工伤,那就得到了双重赔偿,不合理。
这个修改征求民意的过程中,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当天,门户网站上就出现了10000余条跟帖,对这个“缩小工伤认定范围”的修改表示反对。最终一年多后,这一条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不但“机动车事故伤害”得以保留,“非机动车伤害”也被加了进去。可以想见的是,民意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省法学会副会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认为,这一大改动,是“非常科学的、也是必须的”,体现了对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和关心。
“原来的删除理由太牵强。”刘克希认为,交强险赔付和工伤待遇,两者都是工伤职工应该享受到的,不过分。“交强险是对职工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作出了民事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职工受工伤后,影响了上班,没有了收入、津贴等福利,也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这是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可以说两者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