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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性贷款转让再遭"封堵" 不得安排任何回购条款

2010年12月09日 09:44字号:T |T

近日,中国银监会以急件形式向国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这是监管层首次对信贷资产转让做出明确规范。

据了解,此前,银监会已经明令禁止金融机构拆分性贷款转让,此次《通知》再次重申信贷资产转让需遵守整体性原则,银监会要求转让信贷资产应该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强化信贷转让整体性

11月中旬,银监会就有意规范贷款转让业务,在当时下发的《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中,银监会提醒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 特别是拆分性贷款转让应当明令禁止。

拆分性贷款转让,实质是无监管、无约束的资产证券化粗糙翻版,只能对盲目的风险蔓延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兴业银行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银监会明确规定出台前,国内银行间的贷款转让存在期限、额度等拆分转让。”比如,有银行拥有100亿元的信贷资产,它发售理财产品规模仅达30亿元,那就先配掉30亿元,剩余的可以转让给其他银行或发售其他理财产品,这就是额度拆分;还有信贷资金期限为3年,而发出的理财产品却是1年,这就是期限拆分。

他还指出,贷款转让不少是在借款人、保证人不知情未签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但不符合法律程序,容易产生纠纷,也滋生了道德风险。

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银行拆分转让信贷资产后,也会给债务人带来困扰,如以前企业只需将贷款还给一家银行,拆分转让后,就有多家银行成为企业的债权人。”

而专家还认为,拆分转让贷款可能引起贷款标准下降甚至恶化,将风险扩散。

而此次下发的《通知》特别针对了拆分性贷款转让,细化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不得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不得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对信贷总量影响有限

具体来看,《通知》明令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

为了保证受让方能全面把控风险,监管层还要求,转出方应当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与此同时,监管层还要求,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通知》最后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禁止拆分性贷款转让以及向借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都让银行贷款转让匹配难度明显上升。” 鲁政委指出,“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都可能影响银行信贷规模。”

不过,郭田勇却不这么认为,“银行信贷转让虽然难度上升,但仍然会起到调剂作用,对信贷总量影响有限。”

今年9月,上海等地推出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平台后,信贷转让从银行间私下转让逐步浮出水面,但经过几个月交易,银行间场内贷款转让交易成交还较为清淡,市场依然方兴未艾。市场人士指出,此前交易多为象征性交易。但随着《通知》出台,贷款转让交易的透明化、场内化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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