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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问责不能蜻蜓点水

2010年06月03日 13:05字号:T |T

今年4月,安徽阜阳原副区长曹颖章被判11年徒刑。法院认定曹区长在拆迁事件中,滥用职权,暴力拆迁,导致一名业主自杀成为植物人,造成业主财产损失。(6月1日《新京报》)

曹区长被判刑,不是因为暴力拆迁,而是源于滥用职权。暴力折迁有合法,也有非法。改造马路,修建机场,因公共设施建设而需要拆迁房屋,如果业主不同意,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有权依法强制拆迁,这是合法的暴力拆迁。如果不是出于公共利益,拆迁双方必须互相协商,按合约办事。契约未签而强制拆迁,这是非法的。曹区长不经同意,拆除规划“红线”外业主的房屋,属于滥用职权。

曹区长被判11年刑,是两罪并罚。贪污罪判9年,滥用职权罪判2年。暴力拆迁的问责其实只有2年。曹区长暴力拆迁导致业主家破人亡,其危害性与承担的罪责相比,适当吗?

近几年来,暴力拆迁官员鲜有人被问责,曹区长被判刑的个案,让人们眼睛一亮,认为比以前进步。至少以后官员在暴力拆迁时,心里会掂量后果——会不会坐牢。但是将这个案放在近几年发生的暴力拆迁事件中,问责的官员微乎其微,似蜻蜓点水。这是代表进步还是因为过去脸面难看,现在惩处一个,装点一下面子?

蜻蜓点水式的问责,将给暴力拆迁的官员壮胆。官员们会认为,问责的概率小,暴力拆迁成功升官的概率大。两者相比,暴力拆迁是明智选择,如果真的遭到问责,那只能怪自己运气差。曹区长暴力拆迁事件之前,全国各地因暴力拆迁导致当事人自焚的事件也有,现场组织拆迁的官员几乎没被问责。这种大背景下,曹区长暴力拆迁有一定的底气。如果以前的暴力拆迁事件都严肃处理,该罢官的罢官,该判刑的判刑,那么曹区长在拆迁中,敢滥用职权吗?

曹区长被判刑是一面镜子,用它来照照近几年的暴力拆迁自焚事件,看看其中有没有官员滥用职权,应该问责的。如果既往不究,过去的就让他过去,那么对拆迁官员有监督检查之职的上级官员也在滥用职权。相反,如果重新审查过去的暴力拆迁事件,让滥用职权的官员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暴力拆迁问责才是动真格的。仅一个官员被判刑,便兴高采烈,欣喜地推断这将成为常态,心智也太不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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