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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问题还有商量

2010年12月10日 09:30字号:T |T

曾经看到一条新闻:《珠三角繁荣的代价:一年三万断指》。三万说的其实是三万宗,这意味着至少有三万人因工伤残。及至后来,又爆出了郑州农民工张海超“开腔验肺”来证明自己的劳动损伤的新闻,普通劳动者在职业伤害面前的无力和无奈简直让人心惊肉跳。因此,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提高工伤补偿标准,这样的消息让人由衷地感到高兴。这次修改的意图和方向都是好的,但有几项具体的规定,我觉得还有可商榷之处。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条可能是最受争议的。坦白说,我觉得将交通事故、在单位食堂吃饭食物中毒这类间接的因公受伤均列入工伤范围并不明智甚至有些荒唐。例如,根据现行条例,如果某天早上我在办公室吃早餐时被面包噎死了,应该也可以算做是因公死亡。这似乎有些矫枉过正,我的意思是,扩大范围固然好,但模糊混淆工伤的概念恐怕会给工伤认定带来更多的麻烦。像上班途中的交通意外,自然有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再把这笔账算到工作单位,未免就对企业有些不公平了。

提高补偿我百分百赞成,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为了理解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我特地去查了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比如2009年的数字是17175元,这意味着如果因公去世,可以得到将近35万元的补偿。相比现在的很多工亡补偿,这个数字看起来似乎还算厚道,虽然我不知道这对于一个失去了主要劳动力的家庭来说是不是足够。但对于伤残的补偿,新条例的规定实在不能让人满意。即便是提高1-3个月的工资,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得到27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一级伤残意味着什么呢?“百度知道”提供的答案是这样的: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说实话,如果这样,与其伤残还不如干脆死掉算了。

还有一点。新条例虽然提出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惩处的力度,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加大对没有向员工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单位的惩处。说实话,35万元真能补偿一条生命吗?27个月的工资能换回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吗?一个人伤残极有可能让一个普通家庭陷入经济困境。设想一下,三万宗工伤,会让多少人陷入不幸和困顿?为劳动者在工作中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不仅是基于人道的考虑,更是国家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需要。好在新条例还要经过修改才实施,不知我这几条意见会否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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