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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新规关键在执行

2010年12月10日 10:06字号:T |T

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将要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认定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12月9日《西安晚报》)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意味着社会福利保障也随之延展了。

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社会保持健康和活力的泄压阀。扩展了社会保障范围,让劳动者在生老病死、失业困窘时能得到兜底的制度保障,就等于解除了社会发展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补偿、失业有救助,这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

扩大工伤保险适用和工伤认定范围,同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等于“开源”之后又“节流”,是真正突出了民生保障的意义。而这次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则是让很多民众悬而未决的心,终于落了地。

因为此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时,这一关于“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工伤”的条款,曾备受争议。现在修改时予以明确,起到了很好的定纷止争作用。

之所以这条会引起争议,是因为人们认为交通事故中受伤,受害者多能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金。这时再领工伤赔偿,可能有重复之嫌。但这一看法其实似是而非,工伤待遇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工伤当然是在直接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而广义的工伤则应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福利保障。

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划入广义的工伤认定范畴,使劳动者的尊严、权利和福利,在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中,得到了满足和保障。在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政策显然应该多致力于增加民生福祉的努力。

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大幅上扬,调整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要打破地域差异,实现全国“同命同价”,这也是舆论吁请多年而未能实现的。这次明确作为制度性条款确立下来,意义自不待言。

当然,良法不足以自行,现实执行力是检验政策效果的唯一依据。如果没有强大的执行力,如果这些保障民生的政策不能照进现实,惠及民众,那么就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和制度尊严的亵渎。执行力不能全部依赖用工单位的自觉性和道德自律,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套跟进,也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随着工伤认定范围扩大、救济力度的提升,以及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的延展,如何加大违规成本,以及对恶意拖欠赔偿金行为的惩处力度,让单位不敢小觑法规权威和制度尊严,让美好的救济愿望真正不折不扣照进现实,自然是当务之急,也是职能部门着力的方向。(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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