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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符合民众诉求

2010年12月11日 09:52字号:T |T

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认定为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12月9日《羊城晚报》)

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修改,获得了公众的一致好评。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两处:一是,并非剥离责任而是延伸和细化了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二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这样的修改,不仅符合民众的诉求,而且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代表了类似法规完善的一个基本方向。

此前,草案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有失公平。换言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采取了“就低不就高”的责任剥离方式。恰恰相反,本次修改采取的原则换成了“就高不就低”:既然只将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有失公平,那就把其他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一并囊括进来。

这实际也给当下的改革带来一种启示:在实现公平的两个相反方向上,相比阻力很大的削高,更容易被接受的其实还是补低。尤其是在事关弱势群体而非既得利益的改革时,延伸保护范围要远优于剥离政府责任。

当然,最受关注的还是“同命同价”。已经有人提出质疑:甲每月挣一万,乙每月挣一千,工伤死亡两者都赔一样多,有什么公平可言?这显然是对“同命同价”的一种曲解。“同命”是生命意义上的天赋平等,而不是身份确认上的人为划分。人人生而平等,人命不应该存在等级;而人命又是无价的,是注定赔不起的,对人命微不足道的“补偿”,只能适用当前的最高标准。

长期以来,“同命同价”被呼吁良久却迟迟不能实行,其中一个解释就是所谓体制障碍。比如城乡二元分割,比如公务员与民工的身份悬殊等等。可是仔细想想,这不过是一个敷衍的借口;只要真正敢于突破,所谓体制障碍充其量就是一只纸老虎。像“同命同价”、“同工同酬”、“同票同权”等等,凝结了人类关于生命价值、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最基础、最本源、最普世的平等价值观,应该得到无条件的尊重和践行。

环视周遭,还有更多类似“同命同价”式的基础公平等待着我们去突破和实现,工伤条例的修改只是一个微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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