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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抵押资产三拍不成受质疑

2010年12月11日 10:40字号:T |T

浙江义乌人楼国辉,2010年10月21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至此继浙江东阳吴英案以后的引起社会关注另一非法集资案告一段落。但是楼国辉判刑后其名下资产处理却引起了各权利方的极大纷争。其名下福田农庄屡次拍卖不成,债权人对当地政府行政干预司法的作法提出了质疑,甚至提出了权大于法的声音。

贷款抵押标的物屡拍不成

义乌国用(1997)字第33-1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福田农庄为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200亩,使用用途为农用地。2001年此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给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该银行负责人介绍,该笔贷款到今年11月已经产生本利共计1000多万元。银行已于今年初向义乌市法院提出了查封申请,并要求义乌市法院拍卖进行还贷。

据义乌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季东勤说,因为此资产还涉及其他案件的抵押,已于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之前被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为保证银行资产不流失,并及时收回贷款,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义乌市人民法院对福田农庄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先偿还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余款上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金信拍卖公司、正泰拍卖公司、信天拍卖公司对义乌福田农庄进行拍卖,并与2010年5月21日、2010年10月1日、2010年11月5日,分别发出了拍卖公告。可是蹊跷的是这么简单的资产拍卖,历经三次拍卖公告,却都在最后一刻因为政府提出的各种理由被取消。因为政府部门干涉导致拍卖不成,债权人对如此拍卖意见颇多。而据拍卖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屡拍不成的现象在拍卖行业实属罕见。人民法院对三次拍卖给出的理由都不同,而理由又不是很充分。所以债权人对拍卖背后的隐情提出了质疑很正常。

非法占用拍卖资产

据债权人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楼国辉案发后,有大约50几名被害人多次到义乌市政府上访要求处理楼国辉名下财产,并通过各种手段拿到了所谓楼国辉委托这50几人处理其名下资产的授权书。且多次对福田农庄进行“改造”,原本经营农业项目的土地被他们改成了仓储物流,出租后获利。“福田农庄”已经抵押给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在贷款无法偿还情况下,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才是福田农庄的实际权利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资产拍卖后,要对银行贷款进行优先偿还。所以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多次对占用福田农庄的人员提出交涉。但占用农庄的人并不予理会依然大兴土木建设库房。记者在采访中看到原本漂亮的农庄已经被多栋库房类建筑分割。

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被法院查封资产在解封之前任何人不得进入和使用,无论这50余位债权人是否有楼国辉的授权书,他们都没有权利管理和使用农庄资产,而且抵押物的收益应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不能用于个人收益私分。

据相关人士介绍,此资产三次拍卖都在开拍前夕被取消和占用农庄的受害人不无关系。每次拍卖会举行之前这50几名受害人都会去市政府请愿、到法院信访、甚至到拍卖会现场阻止拍卖。他们认为处理楼国辉的资产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由市政府组织拍卖。据办理此案件的法官介绍,市政府为此曾多次召开协调会,但是作为抵押资产,法院坚持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拍卖偿还银行债务。

此案相关债权人在屡拍不成的情况下质疑市政府有关部门袒护部分非法集资受害人,阻挠了法院正常的拍卖工作,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记者就此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制科进行了求证,法制科负责人以出差为由拒绝了采访。

那么到底这个资产应该由谁管理谁来受益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律师。据刘律师介绍,在非法集资案中,受害人的损失应该由犯罪人进行偿还,并在其判刑后对其非法所得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按比例偿还被害人。此案中福田农庄抵押在前,查封亦在发案之前,福田农庄的实际权利人是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及提出查封申请的权利人,集资案中的其他受害人没有权利占用农庄并进行收益,所谓的授权书应该为无效授权。

三拍不成不禁让人感叹,正常司法程序的拍卖能有这么大的干扰,那么债权人的权利由谁来保护呢?司法的独立性彰显法律的尊严,有了行政干预,权利大于了法律,法律的尊严还会在吗?三拍不成,人民法院、拍卖行、人民政府的诚信度又会受到多大损失呢?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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