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有一辆长安双排2吨以下小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注册时间为2003年2月8日,于2009年10月投保了3.1万元的一年期车损险加不计免赔。该车于2010年1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坏,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提出要按推定全损来处理。请问有这样的处理方法吗?如果有此种处理方法,保险公司又应该赔多少钱才对呢?
什么叫“推定全损”?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当车辆损失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定为“推定全损”。当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估测超过车辆实际价值时,就会按“推定全损”来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计算方法为: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格-(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格÷国家法律规定车辆报废年限×使用年限)=实际赔付金额。
举例来说,如果一辆车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是20万元,报废年限是15年,现在车辆使用了整整8年,那么计算方式为:200000-(200000÷15×8年)=93333.33元。也就是说,此车出险后,按“推定全损”方式来赔偿时,最多不超过9.34万元。其中要注意的是,计算车辆的使用年限要精确到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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