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 卢方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受大会委托,我将上海金融仲裁院的成立及近三年来的工作向大家作一汇报。
一、 金融仲裁院的成立背景
上海是国内外金融机构聚集地,是国内主要的金融市场。落户上海的金融机构总 数已超过1000家,其中基金法人银行、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 外资法人银行定表资产占全国法人银行总资产的8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额位列 全球第三,上海期货交易所跨入全国十大衍伸交易市场行列,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 量名列全球第一。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法制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是上海国际金融 中心建设不断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选择上海的重要理由。由于金融机构的集聚和金融活动 的活跃,难免会发生纠纷,而金融纠纷又存在着专业化和复杂度较高的特点,为了健 全和完善上海金融法制环境,遵循国际惯例,采用仲裁同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金融争 端,共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发挥作用,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上海国际金 融中心的建设。2007年5月市委市政府沪委发10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 心建设实施意见”的第21条提出“……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专业化的金融仲裁和审理机 制……”。8月时任常务副市长的冯国勤主持筹建上海金融仲裁院工作协调会,市政府法 制办、金融办、市人大法工委、浦东新区政府、市财政局、人事局、司法局、外办、上 仲委等负责人均出席了会议。12月18日韩正市长亲自为上海金融仲裁院的成立揭牌,冯国勤副市长和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到会致词。至此,上海金融仲裁院应运而生。
二、金融仲裁院的工作简况
金融仲裁院设立了咨询委员会,从优选择金融仲裁员,制订上海金融仲裁规则,
积极开展推介工作,认真办理各类金融案件。
近三年来我们金融仲裁院收案数逐年增加,2008年受理案件29件;2009年受理案 件71件;2010年截止目前受理案件82件。近三年来共受理金融案件182件,争议金额
11.26亿元,平均案值618.68万元,其中涉外和国际商事案件占受理案件的6%。案件 类型有:银行借贷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投资纠纷、金融居间纠纷、股权转让纠 纷、民间借贷纠纷、期货理财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金融仲裁院总计结案150件,结 案率为82.41%。在审结的案件中,2个月内审结的案件达到了69%,四个月内审结案件 达到了97%。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的数量占55%。
我们还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和仲裁员考评制度,每起案件审结后由专人或上门或者 电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由专人对仲裁员的办案综合表现进行打分、汇总,以
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和完善服务质量。
在金融推介中,一些国内的银行机构向我们提出了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4日颁 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没有将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文书列为呆账 核销依据,从而影响到他们在金融交易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困难。我们感到这的 确是个对金融仲裁推介有很大影响的问题,经与市政府、市金融党工委、市财税局相关 领导多次沟通协调,借助国税总局正委托上海市税务局修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契机,建议将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可以作为企业确认资产损失、核销呆账坏 账的依据写入文件。建议被采纳,此条文的修改得到国税总局的认可,现文件已下发。 这一部门规章中的有关条文修改,消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 一大制度障碍,不仅是对上海也是对全国仲裁机构金融仲裁推介工作的一大利好。
三、我们的工作体会
一是金融仲裁的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历史还不长, 金融仲裁院更是一个新生事物。三年来的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各级领导对金融仲 裁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韩正市长在本会第四届委员会授聘仪式上的讲话中提出上海 的仲裁要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服务。市政协冯国勤主席将仲裁作为2008年市政协第一 号提案,携20多位委员到本会开现场会。市政府姜平秘书长来本会视察时专题听取了 金融仲裁院的工作汇报,并作出支持上海仲裁工作的具体指示。市政府金融党工委季 文冠书记数次为金融院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国务院法制办的卢云华司长不仅专程 出席金融仲裁院的揭牌仪式,还为我们推荐了一批在北京一行三会工作的资深金融行 业专家为首批金融仲裁员。
二是金融仲裁的发展还面临较大的困难。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实施时间相 对于诉讼的时间还短,社会和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的仲裁意识还相当薄弱。尽管中国保 监会于1999年8月30日印发了保监发(1999)147号《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规范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亦 于2004年1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仲裁工作的通知》,明确 了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易有关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可以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但从工作中的情况来看,金融主体对仲 裁制度了解不深,仲裁意识不强,在格式合同中绝大多订立的是诉讼条款,大量的纠 纷已习惯通过诉讼去解决。特别是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主要金融领域中,纠纷提交 仲裁解决数量极少。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仍然要将工作重点放在普 及仲裁法律制度,宣传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的优点和特点上,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 在合同中的订立仲裁条款。当然,我们更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提 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中的功能和作用,通过优质高效的仲裁 案件,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力,赢得市场主体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