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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警示日”该反思什么

2010年06月04日 09:29字号:T |T

河南省高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6月3日新华网)。

“错案警示日”的用意在于告诫全体干警,在反思中牢记赵作海案这份耻辱,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这一出发点值得肯定。笔者以为,反思此案时有个重要细节不容忽视,那就是被害人高宗志的“头颅”。据报道,公安机关在指认现场发现了被害人的头颅,案件自然就顺利告破了。

对于重大案件而言,细节就是成功的命门。假若当年公安干警也带着赵作海去指认现场,即使再严厉的刑讯逼供,赵作海指定的现场也一定是假的。假现场找不到真“头颅”,这个案子就不可能判得如此草率。从这个角度看,“错案警示日”真该好好反思一下,当年为什么没有公安干警去寻找这个至关重要的证据?为什么没有把下级法院提交的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

赵作海案件的“告破”,建立在一大堆虚拟的、逼供的情节上,最后受损的是司法公信力,受害的是赵作海及其家人,还有无数公众的心,对“错案”反思时,每个干警法官都该掂量掂量自己身上的沉重责任。

当前,河南省法院系统正在展开为期一个月的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还出台了“对下级法院提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回重审”等一系列硬性规定。诸如此类的制度建设,才是“错案警示日”反思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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