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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降叉棍案一审宣判 48户居民分摊8成责任

2010年06月04日 14:08字号:T |T

天降叉棍案一审宣判

48户居民分摊八成责任

每户赔4326元10天付清

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22岁的袁正敏在渝洲新城2号楼楼下摆摊经营小生意时,一根从楼上掉下的晾衣棍正好砸在她头上,金属叉头插进头颅,后经鉴定为轻度智力缺损7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全瘫7级伤残、颅骨缺损10级伤残。

去年年底,袁正敏委托律师将渝洲新城2号楼4层至27层的7、9号业主以及3层的一家旅馆共61名被告(部分房屋有多名业主)告上了法庭,索赔40万元。今年1月15日,九龙坡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昨天下午2点30分,原被告双方在九龙坡区法院一号庭再次聚首,听候法官一审判决。

庭上受害人丈夫没看被告席一眼

昨天下午2点左右,法院工作人员在法庭外设立了一张签到台,静候原被告双方入庭。和上次开庭一样,事件的主角袁正敏并没到庭,他的丈夫凌勇与代理律师在签到册上签名后快步走入了法庭,直到2点30分,在61名被告的名单上,大约只有一半签了名字。

庭审开始后,被告被要求在法庭大厅中央的位置对号入座,凌勇和代理律师则坐在了审判台上的原告席上。法官首先询问原被告是否能用重庆话宣读判决,得到了允许。判决书很长,光是宣读61名被告的身份信息就花去了16分钟。

在这段时间,被告席上的人们还比较轻松,有人还在悠闲地摇着扇子。原告席上,虽然凌勇稍微把头往右边转一下,目光就能横扫被告席,但他一直用右手遮着脸,把头转向左侧法官席这边。

只有一户清水房业主不承担责任

“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2幢4-7房屋一直未装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确定该房屋无人居住,故被告王某某不应承担责任……”当法官宣读查明情况时,首先指出一户清水房的业主不承担责任,这时,被告席上的人们有人开始交头接耳,有的人露出了笑容,似乎也看到了免责的希望。

但法官接着说:本案其余被告有的认为自己经营宾馆,不需使用叉衣棍,有的认为房屋已出租,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有的认为房屋已租赁作办公室用,亦不需使用叉棍。本院认为,以上被告均不能排除其具备有叉衣棍的可能性……

有的被告提出自家阳台已安装有防盗网,不会坠落叉棍,但由于不排除其有扔掷叉衣棍的可能,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读到最后,大家似乎都听懂了。

每户分摊4326元赔偿款

法院认为,袁正敏在摆摊时被空中坠落的叉衣棍致伤,现因不能确定叉衣棍的实际所有人,根据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确定致伤原告的叉衣棍是从侵权行为发生地周围合理范围内的建筑物中坠落,而本案被告所有的房屋所在的位置均在这一合理范围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袁正敏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应为259580.57元,除一户免责的业主外,其余48户共60名被告承担80%的责任,袁正敏本人承担20%的责任,分摊下来,每户需赔偿4326元。

法官最后提醒大家,被告方应承担的赔偿款应在10日内付清,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15日内提出上诉。

当事双方

凌勇:我不方便发表意见

宣判结束后,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快步离开了现场,记者随后致电联系上他时,他说自己已经在车上了,对于判决结果,凌勇只是说,我现在不方便发表意见。

“她现在就是经常头疼,经常进医院打止痛针和输液。”说起袁正敏的近况,凌勇告诉记者,目前,妻子还没反应出智力缺损和癫痫的症状,抵抗力明显比以前差多了,经常是一下雨就会感冒。

袁正敏的代理律师胡朝万表示,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他认为还是比较公正的,但他目前比较担心赔偿款的执行问题。

被告方:被告中为何不加物管?

和原告方快速“消失”相比,大多数被告方在宣判结束后久久不愿离开,在法庭外,他们相互留着电话,为上诉做准备。

“我们当然不服啊,凭什么不把物管加进来作为被告呢?”一名穿着黑色T恤的中年男子表示,4000多元的赔偿款虽然不多,但如果让他以这种方式交出来,肯定会不服气。他说,上次一审结束后,他专门上网看了很多高空坠物的案例,里面的物管方几乎都承担了责任。

他认为,事发地是一处消防通道,本来是禁止摆摊设点的,如果物管方当时默许了受害者在此经营,就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直到记者离开时,在一名业主手中的上诉登记名单上,至少已经有20多人签上了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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