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做人之本,孝敬父母。“孝”和“道”向来是联系在一起,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对老人来说,物质赡养是基础的,精神赡养也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在生存得到基本保障之后,精神赡养就会比物质赡养更重要。
在精神赡养上,长期以来更主要的实体现在道德层面,依靠的是良心自觉和公序良俗的压力。但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空巢”成了赡养老人不能回避的一个话题,对大多数人来说,“常回家看看”成了有心而无力的一种无奈。这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是法律的前进,却不能不说是道德的抑郁。
虽然已经立法明确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但如果没有配套制度给力,义务极有可能成为纸上空文。要圆满地实现“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设计,一方面要保证子女有心、有时间、有钱;另一方面需要公共交通提供支持。
教育儿女不要等成年,幼年时就要开始;孝顺父母不要等百年,在世时就要孝顺。要用制度设计来引导和强制人们形成尽孝的自觉。比如,河北魏县就规定提拔干部必须有父母的德孝意见证明,无德不孝一律不考虑。湖南邵阳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虽然这种规定有“形式”与“沦空”之忧,但有这样的规定总比没有这样规定好。其实这样的规定大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父母、邻居、居委会的三方证明,另一部分需要调查核实。
关于“常回家看看”时间的问题,现在公共假日确实在增多,但依然难以解决问题。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但这个规定涉及的对象只包括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而且假期是“一年、二年或者四年”才一次,而且不得和休假重合,显然无法满足“常回家看看”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修法,确保所有职工都有“常回家看看”的时间。
有了时间,却又没有钱,这是一个最大的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寄希望两个方面,一是职工的工资待遇;二是专款专用,借助《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要给职工全额报销探亲的路费。
有了“常回家看看”的心,也有了时间和钱,剩下的问题就是出行的问题,买不买得到票,回不回得去,回不回得来,这就需要社会公共建设给力了。
实际上,“常回家看看”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界定清楚的问题,究竟多长时间回去一次算“常”呢?而且,“常回家看看”本身就不应该是一个值得提倡的方向,社会应该创造条件,让老人能够和子女就近居住,或者真正实现养老社会化,不仅是物质方面的养老社会化,还包括精神养老的社会化,不应让“空巢”老人寂寞、孤独、抑郁。“常回家看看”应该大力提成,但定位必须清楚,它只是现代社会养老的一个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