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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拍租人行道经营权引质疑

2010年05月13日 12:54字号:T |T

当地城管称此举为规范摊贩管理 法律界人士表示有损公众利益

据大江网-新法制报报道,3月中旬,江西上饶市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划出了许多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拍租摊位,最高一个摊位拍出了1.6万元/年的租金。而租金最后却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共收取近14万元,当地城管称全部收费都已进入财政专户。

对于拍租,城管方称是为了加强对小摊小贩的管理,但其拍租公共资源的行为受到质疑。“若城管可拍租人行道,那交警是否可以拍租马路?”法律界人士认为,人行道作为公共资源,城管是无权出租赢利的,何况“对小摊小贩收‘占道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水果摊位连盲道都占用。

82个摊点人行道上持证经营

5月6日上午,弋阳县广场路丰泽商厦下面的人行道上,57岁的黄仁建正在他的水果摊上忙碌。他的摊位是20号,在一家手机店门口的人行道上。黄仁建夫妇都是下岗工人,摆个小摊是他们的谋生之路。手机店店主曾晓英说,之前她和黄仁建夫妇一直以来就像邻居一样相处,现在黄仁建真的成了她的邻居,而且是合法的,因为黄仁建的摊位是拍租来的,全年租金是6200元。

在滨江公园前胜利路经营夜宵摊的黄茂林,以前每年都被收占道经营费1000元,拍租后获得该县集贸大楼东面2号摊位经营权,领了《临时占道许可证》,有效期一年,租金1.51万元。

事实上,在3月中旬,有82家摊点摊主(均为下岗工人、残疾人士等困难人群)在弋阳县城管大队的组织下,拍租获得在人行道划出的摊位经营权,其中拍出价格最高的一个摊位一年租金为1.6万元。这些依次编号占道经营的摊点,都颁发了《占道经营许可证》,取得“占道经营权”。以后一年当中,他们都将“持证上岗”。

城管拍租人行道经营权

据悉,拍租是始于弋阳城管欲加强对小摊小贩的管理这样的思路。

在这种思路的支配下,该县城管部门在城区4个地方的人行道划出了专门的区域,准备集中规范管理这些摊点。

3月6日,弋阳县城管局在城区贴出了《通知》,称将对城区所有临时占道经营摊点“定位定员”,要求摊主们在3月11日前到城管大队登记资料,在3月15日前往该大队拍租摊位,并交300元保证金。《通知》还附有“规划后的临时摊位图纸”。

《通知》称,临时占道拍租摊位的期限为一年,拍租成功后现场签订临时占道协议书,并于次日交纳一年的临时占道费,如未按期交纳,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内容中还注明,夜宵、报刊亭以外的摊点,占道费用按季度收取。

对于未拍租的摊点,城管部门将进行取缔并予以罚款。

《通知》贴出之后,城管大队开始大力清理城区摊点,要求城区的流动摊点和夜宵摊全停止经营。

3月12日至21日,城管大队在其会议室内举行了多次摊位竞拍活动。摊位底价视地段、摊点类别而定,有的700元,有的1100元。

“摆摊的若没了摊位,那就没有生活来源了。”摊主们抱着这样的心态,咬着牙在竞拍中往上喊价。大部分摊位在竞拍过程中,价格被抬得很快,少的两三千,多的五六千,最高的以1.6万元成交。

摊主们在拍得摊位后,分别签订了《临时占道协议》,甲方为弋阳县城市管理局。协议指出,摊主不得自行改变占用的地点,不得擅自将拍租的摊位转让给别人。否则,第一次处罚,第二次加重处罚,第三次停业整顿,第四次收回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协议还称,转租转让的占道许可证自行失效,其使用的摊位将由城管局收回另行安排。

沿街商家参加拍租引发质疑

摊主们在拍得摊位几天后,开始继续合法地占道经营。

但有人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不少摊位空着,之前被陌生面孔拍得到的摊位却没人经营。

在胜利路集贸大楼的夜宵摊中,有两个摊位拍租后没摆摊,他们的摊主分别是一家超市和一家大酒店。

两位老板称:“没办法,店门口也一定要划摊位,堵了我们的大门,要开门只好把摊位买下来开路啊。”

由于两位老板拍租摊位的情况特别,致使摊位曾被“流拍”。

3月12日第一次开拍时,佰冠连锁超市的老板盛贞丽交了4个摊位的保证金1200元,她准备拍下来“开路”。没想到,这4个摊位拿下后,才发现开拍后的价格一共要8万多元。“我们怎么可能拿这么多钱来买路?”盛贞丽最后没有付款,放弃了租用这4个摊位,结果被没收了1200元保证金,而这4个摊位不得不在3月21日重新拍租。最后,盛贞丽仅拍得大门口的一个摊位。

同样,在佰冠连锁超市对面的新华大酒店,老板也拍得门口一个摊位,用作通道。

而对于那些拍下店面准备继续搞经营养家糊口的小摊主们来说,怨言很多。

他们认为有“托儿”在里面。八九十个人参加拍租,底价是1000元,最后都拍到五六千,事后还是原来的10多个摊主在摆摊,而哄抬价格的那些人,都不知道哪里去了,根本没摆过摊,以前也没见过。同时,高额的租金也让他们觉得难以承受。一小摊主说:“一天卖200元水果,一月几千元,除掉本钱,再除掉租金,根本赚不到钱。”

而曾晓英也开始对城管有意见:“有人在我们店门口合法占道摆摊,那我们店里的生意怎么做?都挡住了。”

而让摊主们觉得蹊跷的是,按协议约定,他们仍属临时经营,但收费票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这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却让他们摸不着头脑:“占道挖掘?我挖掘了人行道吗?”

据悉,在此次拍租之后,城管部门收取了82家摊点的139390元。其中,31家夜宵摊点,共收费101600元;51家流动摊点,共收费37790元。

城管称为规范管理拍租不违法

面对来自社会的质疑,弋阳创建办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创建办提出的是‘规范管理’的总要求,而至于拍租还是干嘛应该找具体职能部门——弋阳城管部门,创建办只是督促协调的部门。”

而弋阳城管部门认为,此次拍租人行道摊位,是通过了公开的竞拍程序,没任何违法行为。

负责此事的弋阳城管局副局长舒弋明表示:“管理摊点是根据政府的16字方针‘定点安置、行政许可、有偿经营、规范管理’来的,这也是向外地学习过来的。因位置很有限,故采取竞价的方式,未超过收费标准,低的1000元,高的1.6万元,‘愿者上钩’,万年的一个摊位是4万元。”

舒弋明强调此举是为了让整个城市整洁,没有任何私心。安排的百分之百是下岗职工、残疾人士等困难人群,若取缔,他们靠什么生存?

弋阳县城管大队大队长诸庆华称,早在2001年,上饶大多数县市基本上是以拍租的形式来规范管理小摊贩。至于拍租是否有文件依据,诸庆华认为,不需要下文,为政府做事又没做错。

对于目前拍租后的管理状况,诸庆华强调,总体来说规划很好,“县领导在大会、小会上都给了我们表扬,拍租来的近14万元全进了财政,我们一分都没留”。

而关于胜利路夜宵摊点中有两个摊点被租来作为通道的问题,诸庆华称,新华大酒店和佰冠超市都是前一两年“进场”的,但早在10年前,这里就有夜宵摊,“总有个先来后到吧,不可能你一来开店我们就要让路给你,何况现在是统一规划”。

至于为何收费名目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诸庆华称:“电脑打发票时出不来‘占道费’,只能用‘占道挖掘费’替代了,其实收的就是‘占道费’。”

弋阳县物价局12358举报中心主任饶选竹向记者表示,目前未接到摊主的投诉。至于收费标准,因牵扯到拍租的,所以搞不清楚。不过底价是有标准的,底价不超过收费标准就可以了,而程序上的事不是他们能管的。

弋阳县宣传部副部长吴月华称,收的钱是收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开竞标的,这种方法非常科学。不这样做就没法运作下去。整个竞租过程是公开的,所以符合法律程序。

律师:收取摊贩占道费本身就不合法

对于公共资源(设施)能否通过市场手段来运作此前国内有许多争议,有专家认为,政府经营城市,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城市竞争能力,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而且很多城市的公共资源(设施)正被某些部门或群体毫无顾忌地挪为“私用”,公私不分的状态事实上已形成,为此,通过有秩序的市场准则来规范也不失为值得一试的良策。

但也有专家称,经营公共资源一不能损害公众利益,二须程序合法,两者缺一不可。而以此次的拍卖标的为例:人行道本是市民平日通行的重要通道,若拍租显然有损公众利益。

“人行道是公共设施,显然是不能出租营利的。”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指出,人行道建出来就是让人走的,政策上是不允许占道经营的,城管对于人行道只有管理权,若城管可以拍租人行道,那交警是否可以拍租马路?同时,从法理上讲,城管拍租人行道经营权的行为也缺乏法律授权。城管是否有权拍租公共资源,其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拍租人行道经营管理权,设立临时马路市场,涉及到规划、环保、工商、城管等多部门。如果城管方擅自将涉及城市广大居民利益的公共人行道进行拍租,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显然值得拷问。

杨峻称,根据江西的相关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是因开挖管道等临时性的占道,而并不是指占道经营。有关部门发现占道经营应予以清理,“对摊贩收‘占道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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