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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北京法院审理“侯耀文遗产案”

2010年06月06日 11:10字号:T |T

2009年7月,已故相声演员侯耀文之女侯瓒携妹妹将伯父侯跃华等4人告上法庭,被外界称为“侯耀文遗产案”。

6月4日14:00,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下是中国法院网图文直播:

(声明:以下图文直播内容由中国法院网独家提供本网,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图为西城法院外景。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侯耀文遗产案”,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注。 [13:30:46]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侯瓒及其妹妹诉称,其父亲的遗产和物品,均属遗产范围。侯跃华作为第一被告,侯耀文的生前好友牛成志作为第二被告,侯耀文弟子郭晓小作为第三被告,三被告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被告的取款行为和将遗产进行搬家等处分行为侵害了二位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且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侯跃华不履行返还全部遗产义务和伙同他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姐妹的遗产继承权。她们请求法院责令侯跃华等三人返还相应遗产,并承担诉讼费用。[13:43:41]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13:51:08]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13:51:08]

[主持人]:现在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3:56:26]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13:56:31]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58:23]

[审判长]:请坐。 [13:58:55]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13:59:36]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4:00:46]

[审判长]:原告侯瓒,女,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向祥,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懿珊,女,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袁茵(原告侯懿珊之母),住址同原告侯懿珊。 委托代理人宋建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3:42]

[审判长]:被告侯跃华,男,汉族,文艺工作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牛成志,男,汉族,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郭晓小,男,回族,文艺工作者,住天津市。 被告刘一,女,汉族,文艺工作者,住址同被告郭晓小。 被告侯跃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委托代理人刘爱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跃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委托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5:05]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代理人]:没有异议。 [原告侯懿擅代理人]:没有异议。 [四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14:06:46]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侯瓒、侯懿珊与被告侯跃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14:07:26]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和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回避? [14:08:05]

[原告方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方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9:03]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理由。 [14:09:33]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被告侯跃华、牛成志连带返还从银行取走的1284120.2元人民币及1万美金;2、判令被告侯跃华、郭晓小、刘一返还侵占的遗产;3、判令被告侯跃华、郭晓小、刘一返还侵占侯耀文先生葬礼收取的礼金约30万元和侯耀文先生的徒弟们为师父购买墓地的赠款30万元;4、返还被告侵占的侯耀文的遗产,具体的遗产以法院清单的为准;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14:11:17]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2007年6月23日,二原告之父侯耀文先生因病去世,二原告是侯耀文先生的女儿,也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留有的遗产,应由二原告继承。2007年7月7日,所有人前往八宝山参加追悼会,之后原告侯瓒及侯懿珊的法定代理人袁茵试图与侯跃华商量遗产的清理等问题,但侯跃华以各种理由拒绝。2008年8月22日,袁茵从侯跃华处取回侯耀文的奥迪车、玫瑰园房屋钥匙、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房贷存折等。2008年十一假期,原告等人回到玫瑰园看房子,发现房屋已经被搬空。 [14:13:07]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另外,侯跃华还派人将存放在侯耀文办公室的个人财物取走,至今未交还原告。侯耀文先生去世后,按照传统的丧葬习俗,亲朋好友都送上礼金表示哀悼和慰问。这些礼金由郭晓小、刘一负责记账并掌控。侯耀文先生的每个徒弟还赠款一万元为其师父购买墓地,这大约30万元的赠款,以及上述礼金和捐款事后也没有交给二原告。综上,二原告基于合法的遗产继承人身份,对四被告返还其所侵占的现金和侵占的遗物,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14:14:27]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同侯瓒委托代理人陈述。 [14:15:39]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4:16:44]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对于侯瓒、侯懿珊诉侯跃华、郭晓小、牛成志、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方答辩如下:侯耀文先生因心肌梗抢救无效死亡,因事发突然,侯跃华先生极度悲愤,他要求徒弟马上通知侯耀文的女儿,侯跃华出面操持侯耀文的丧事是得到认可的,侯跃华向尽最大的努力让自己的弟弟平静的离开,这是他对自己的要求,按照人之常情,这也自然也是侯跃华先生的义务。 [14:19:35]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当初侯跃华先生操持葬礼,会是一个什么情况?然而事情发展到今天,不是当初所愿,面对种种指责,以及侯瓒向警方报案的事实,侯跃华先生并不后悔,侯跃华先生表示,不管多难,一定要安葬自己的弟弟,完成自己的心愿,将弟弟的后事处理完毕,让他入土为安。 [14:20:53]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今天在法庭上主要是将本案的事实告诉法庭。首先,对原告方起诉谈一下几个问题。第一,原告起诉中所诉的部分事实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侯瓒在起诉中说2007年6月23日侯跃华等人在玫瑰园料理后事,并实际控制侯耀文先生的车证、身份证等遗产的情况不符合事实。 [14:23:25]

[被告委托代理人]:而事实是,一、侯耀文先生去世的第二天2007年6月24日上午,当侯跃华知道侯瓒没有车时,将侯耀文先生奥迪a8车的车钥匙交给侯瓒,侯瓒称其养不起,没有接受钥匙,此后这辆车长期存放,导致电瓶没电,电脑程序失控,侯跃华对该车进行了保养,并交纳了所有的税费、罚款,办完后于2008年8月初交给了侯懿珊的法定代理人。侯耀文先生的身份证因要办理火化等事宜,暂时存放侯跃华处,存折、银行存款之所以保管于牛成志处,这与后面发生的事实有关,稍后说明,这些物品2008年6月24日下午在奥迪车的车辆里发现。 [14:25:38]

[被告委托代理人]:侯跃华先生真正实际控制的物品只有一个,那就是侯耀文先生生前随身的手机,他拿到后就关上了,再也没有开过,在火化时,他亲自把手机放在了自己弟弟的兜里,火化了;领取侯耀文办公室个人财务的,是郭晓小先生办理的,郭晓小拉走了40到50本签到本,该物品已于5月27日法院组织的清点中确认,共53本,起诉书中称的侯瓒和父亲的几位徒弟,为父亲过七七,但因为没有钥匙未能进入,事实是侯瓒进入了房间,将侯耀文先生生前的床单、被罩等烧掉,并拿走了一些物品。 [14:27:57]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7年7月27日侯瓒与众人一起参加了烧纸纪念侯耀文先生的活动,当时关系融洽。侯瓒曾有多分遗产的想法。 [14:29:44]

[被告委托代理人]:并且,在这期间,侯瓒曾多次拿走侯耀文先生生前的物品,有时自己拿,有时让人帮助拿,对于侯瓒要求多分这种想法,侯跃华先生没有理会,侯跃华先生是的态度是,谁拿走物品,谁送回来,侯跃华先生为此一直等到今天。 [14:34:39]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国有国法、加有家规,亲人去世,财产一年以后才可以进行分配,其实,侯瓒这种要求多分遗产的想法,从2007年6月23日以后就已经产生了,在众人都为侯耀文去世痛心疾首,忙于葬礼的时候,侯瓒带着人在贵友大厦旁的咖啡厅将财产如何多分给自己的事情,向有关人员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妹妹作为未成年人,可以多分,这次餐费消费430元。在2008年4月之前,伯侄二人相处还好,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使两人矛盾重重。 [14:36:46]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2008年4月初,中国铁路文工团对外宣布,纪念侯耀文先生逝世一周年专场演出。侯瓒于2008年12月9日,2008年5月19日委托北京某律师所向该团发出两份律师函,其内容主要如下:贵单位为侯耀文先生生前所在工作单位,侯耀文先生已经身故,有关侯耀文先生遗留的(名誉财产等)均应当由继承人侯瓒继承,贵单位应与侯瓒的律师联系。从字里行间,我们不难看到,当时侯瓒是以侯耀文先生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自居的。此单位的负责人就此事向侯耀文先生进行了通报和沟通,侯跃华先生听候表示支持总团的意见; [14:38:49]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2008年5月初,侯瓒向侯跃华发出短信,借款60余万元,用于出国留学及和其母亲居的房屋贷款。侯跃华向侯耀文的徒弟转述的借款事情,并征求了徒弟门的意见,徒弟门的回答是:否。侯跃华又问,如果你们师傅还活着,借给他吗?这些徒弟回答,不可能借给她。故侯跃华没有结欠给侯瓒。由此侯瓒心中开始产生了不满。 [14:42:13]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2008年6月23日的左右,侯瓒与其母亲到中国铁路文工团以侯耀文先生骨灰证丢失为名骗取总团开出证明,到八宝山革命公墓换了一个新的骨灰证,从而使侯瓒原来亲自交给侯跃华处的骨灰证成为废止一张,同时意味着侯跃华先生无法在八宝山取出自己弟弟的骨灰,也无法完成与师兄弟、侯瓒安葬侯耀文先生的心愿,此时侯跃华先生非常心痛,不知大家是否可以体会到侯跃华先生的悲愤。2008年,徒弟们向侯跃华说起了此事,侯跃华认为不可能,然后,他马上给侯瓒打电话问清此事,但是没有联系上侯瓒。 [14:45:43]

[被告委托代理人]:由于原告的作为,使得原告侯瓒与被告侯跃华先生产生了很大矛盾。侯跃华停止了交纳玫瑰园的房屋贷款,2008年8月初,侯跃华先生将相关单据、奥迪车交给了侯懿珊母亲,这些事使得原告侯瓒与被告侯跃华先生之间矛盾进一步扩大,这就是侯跃华先生在此之前对众人所讲的事情发展到今天,我也有责任。其实,在玫瑰园交纳房贷的问题上,侯跃华的原意是将房贷交到2014年,这时小女儿也成年了。原告侯瓒先是把侯懿珊告上法庭,2009年6月23日,侯瓒向西城法院提交申请,将上诉案件的被告妹妹变更为原告,又追加了侯跃华等四人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及赔偿。 [14:47:07]

[被告委托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追加侯跃华等为被告,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变更被告为原告,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申请书不符合起诉书的法定形式要件,该申请书中根本没有侯耀文先生小女儿的签名。2009年7月26日,经西城法院法官先征求被告方意见,被告出于极大的诚意,同意侯瓒修改诉状,只提符合起诉状的法定形式要件,否则该诉讼将被法院驳回。但是,被告方仅是同意其修改诉状以使其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要件,其并没同意其更改案由。2009年7月28日,侯瓒变更的起诉状将案由变更为返还原物。 [14:48:49]

(实时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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