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的全城停水带来的不便,许多成都市民还记忆犹新。昨日,成都市检察机关对外通报:近日都江堰市检察院已对造成这次全城停水的2名犯罪嫌疑人刘桃、李波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批准逮捕。
案件经过
明知会污染乱倒废弃物
犯罪嫌疑人刘德成(因病取保候审)在彭州开了一家工厂。2010年4月1日,他在明知自己厂里产生的废弃物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指使刘桃、李波趁夜深无人之机,将工厂的废弃物倾倒在都江堰市天马镇绿凤村10组与崇义镇桂桥村11组交界的柏木河中,致使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取水口——柏木河被污染。
4月2日,当自来水公司在接到河水有异味等相关举报后,为确保供水安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部分关闭取水口,减少进水并进行了相关处理。
在此期间造成成都五城区、高新西区、龙泉驿区、华阳城区、新都城区及郫县城区自来水供水整体服务压力持续5小时下降1/3-2/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影响了供水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秩序,政府部门为处置该事件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该案发生后,都江堰市检察院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该院定人定案跟踪提前介入,对固定的证据立即审查,将问题、难点疑点解决在批捕前。
公安机关对该案提请都江堰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次日,该院即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桃、李波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案说法
后果很严重可能判几年?
依照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昨日,承办检察官表示,为了保证人类对环境的永续利用,必须对人们向环境排放、倾倒、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物的行为进行限制。
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处置废物,这些超标准废物就有可能污染环境,进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中大量排放、倾倒、处置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惩治。”(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市检宣 早报记者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