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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少年异乡遇难遭拒赔 武汉女律师赴厦门维权

2011年01月11日 17:25字号:T |T

湖北17岁少年在异乡打工时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其父亲与武汉女律师赴厦门诉讼,律师调查发现保险条款上没有明确提示,并据此打赢官司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随后,律师又发现少年没有与公司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的保额,因此上诉至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昨日,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湖北红安人陈某,是长年在武汉务工的农民工,他17岁的儿子小陈在厦门一家缝纫机修理公司打工,2010年1月20日,他因无照驾驶摩托车与大型客车碰撞,当场死亡。因小陈生前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企业员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陈某以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小陈系无照驾驶为由拒赔。无奈之下,陈某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刘雪莲律师求援,刘雪莲闻讯后立即赶赴厦门代理诉讼。

庭审过程中,刘雪莲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无照驾驶”免责条款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也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无照驾驶”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采信了刘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合同中“无照驾驶”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但在审理过程中,刘雪莲了解到小陈公司在购买了企业员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没有一视同仁,其他员工保额都是12万元,而小陈的保额仅为5万元,因此,陈某已委托刘雪莲代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昨日,刘雪莲律师表示:被保险人小陈和其他161名员工同为投保人公司的员工,公司为他们购买了同种类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缴纳了等额的保险费,根据公平原则,小陈应当和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同等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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