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完善本会仲裁立案的运转机制,发挥仲裁为民服务的工作职能,实现仲裁立案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立案须知如下: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适用范围的例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立案应提供的材料:(A4纸打印)
(一)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当事人是个人的本人应签字并按手印;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公章。(简易程序一式三份)
(二)合同复印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五份,申请仲裁时必须持有合同原件。
(三)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须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权限必须写具体,如系全权代理,即应填写: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仲裁反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是个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身份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含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发生法律关系时起至申请仲裁之日止的一切变更资料);并应准确提供被申请人现住址和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