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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