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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房屋所有权证纠纷的意见

2011年01月12日 15:10字号:T |T

   自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有关房屋所有权证的纠纷增多。目前本市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对出卖人已经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正在等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起诉出卖人赔偿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损失的案件不予受理。经研究,对本会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申请人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应当予以提示。经提示,申请人仍然坚持申请的,可以受理,并将提示的过程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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