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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2011年01月12日 15:37字号:T |T

  严格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章程,严格执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公证地审理案件。

  三、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经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

  五、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和议情况和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

  六、严格遵守仲裁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动请求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裁决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或礼品的;

  前款(三)所称的“其他关系”是指:

  (一) 就本案为当事人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 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 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的;

  (四) 非近亲属的亲戚关系;

  (五) 其他可能影响公证裁决的事项。

  七、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应当服装整洁、语言规范、谦逊有礼。

  八、讲求办事效率,及时接案,及时结案,不得随意积压或拖延案件。

  九、需要以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员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做演讲,必须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十、遵守仲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自觉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做出有损于本仲裁委员会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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