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什么是仲裁法?我国仲裁法是什么时间实施的?
答: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确认的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仲裁法是于1995年9月1日实施的。
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答: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哪几类案件?
二是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的法律效力?
答:我国的仲裁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级仲裁,即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条件?
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
答: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答: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什么样的人能担任仲裁员?
答:《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怎样处理?
答: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的条件?
答: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什么是仲裁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答:仲裁申请书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应裁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的主要程序?
答: (1)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组成。
(3)开庭和裁决。
申请仲裁和受理仲裁怎样进行?
答: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定条件,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时限为5天; 收到仲裁申请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人和仲裁规、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也可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应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申请和受理的异议。其间: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应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管辖异议,如未提出,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保全程序。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6)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在这个阶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仲裁期限的规定?
答:根据《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8个月内作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适用仲裁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有:
(1)申请人有提出仲裁请求和修改、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有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权利;
(3)有选任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权利;
(4)有协议是否开庭仲裁和是否开公开仲裁的权利;
(5)有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权利;
(6)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辩论;
(7)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开庭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申请证据保全;
(8)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9)有权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又后悔;
(10)有权被征询最后意见;
(11)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2)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13)有权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申请补正补决书;
(14)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人有依法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副本的义务,被申请人有按规定日期提交答辩书的义务;
(2)有义务共同选定或者共同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义务;
(3)有义务按时出庭,并不能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4)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送交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否则不得自行出庭;
(5)有义务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得选任有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及私自会见、请客送礼;
(6)有义务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不得企图干涉;
(7)有义务如实回答仲裁庭提问;
(8)有义务根据仲裁庭要求提供证据或资为;不得隐瞒;
(9)有义务遵守仲裁庭执行仲裁裁决;
(10)有义务自觉执行仲裁裁决;
(11)有义务遵守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后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12)有义务交纳仲裁费用;
(13)有义务纳保全费用(如果申请保全);
(14)有义务在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时, 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15)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答: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在申请仲裁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公函,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各是怎样组成的?
答: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当事人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由双主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条件?
答: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开庭的主要程序?
答: (1)由秘书(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什么是不公开进行仲裁?
答:不公开进行仲裁,指除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有关证人、鉴定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以参观、旁听、采访等理由参与开庭等仲裁活动。
当事人对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怎样处理?
答: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后,应按时到庭,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纠纷的审理,即可以即时缺席裁决。
在什么情况下,中止仲裁?
答: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什么是证据,怎样收集?
答:凡是能证明纠纷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都叫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尽量提供原始材料,如无法或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应附证明其真实性的有关证明。当事人无法取证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自行收集。
和解又后悔怎么办?
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又反悔的,如未申请撤诉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申请撤诉被裁定撤诉的,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如仲裁庭已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办理。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前又后悔怎么办?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应继续审理。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另外,无论是国内仲裁或涉外仲裁,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
裁决撤销后,当事人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对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及仲裁裁决书,交纳申请执行费,并应尽可能在申请书中一并或单独提供裁决书履行情况、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善、财产处所、银行帐号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