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邯郸市消协与邯郸仲裁委协商,邯郸仲裁委于2003年2月18日下达邯仲字(2003)5号文件批准,在邯郸市消费者协会设立“邯郸仲裁委员会消费纠纷办事处”,并从即日起开展工作。这是自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在省消协设立消费纠纷仲裁中心以来,在河北省成立的第二个消费纠纷仲裁办事机构。邯郸仲裁委员会消费纠纷办事处的组成人员由邯鄣仲裁委、市消费者协会有仲裁资格的仲裁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由仲裁员随时组成仲裁庭仲裁案件。按照《仲裁法》和仲裁委的规定,邯郸仲裁委员会消费纠纷办事处的工作职责是:接受邯郸仲裁委的业务领导,严格按照章程、规则、制度办事。负责《仲裁法》的贯彻落实和做好宣传工作;负责规范合同文本,接受当事人消费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因消费发生纠纷案件的申请及证明材料,争议金额三十万元以下,符合《仲裁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后,依照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组成后,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需要可在邯郸仲裁委,也可在办事处开庭或书面审理。在办案过程中,仲裁员要认真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尊重客观事实、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取证,按规定期限及时结案;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办事处对仲裁员审理仲裁的案件,予以支持和监督;通过仲裁程序结案的案件,及时报邯郸仲裁委备案。邯郸仲裁委员会消费纠纷办事处受理消费争议金额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下的案件,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邯郸仲裁委审理。其工作程序是:1、申请人提交仲裁协议及仲裁申请和副本,办事处认为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并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即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受理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2、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委托办事处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规定的,应由办事处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并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3、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书十日内,向该办事处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据; 5、当事人双方同时到该办事处申请仲裁的,仲裁庭成立后,可以当日审理,也可以择日审理;6、仲裁庭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共同要求,对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7、办事处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仲裁庭成立后60日内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8、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凡经当面递交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至当事人固定的住所、营业地或者通信地址的,即视为已经送达;9、仲裁文书等材料直接送达或合理邮寄,当事人拒收文书的,可以公证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的,可予公告60日后视为送达。(邯郸市消费者协会 马好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