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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章程

2011年01月12日 17:29字号:T |T

   (1999年11月18日第二届烟台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定名为烟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会员,遵守其仲裁规则,接受其纪律监督。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更换1/3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七条 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有关部门、组织协商推荐,由烟台市人民政府聘任。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烟台市人民政府聘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五)讨论、通过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制度;

  (六)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聘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权威人士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一一烟台仲裁委员会力、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的事务性工作、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第十五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仲裁员任期届满且不再续聘的,其职责延续至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止。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仲裁员应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第十九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定、奖励。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执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烟台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烟台市人民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批准,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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