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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员会召开四届二次会议

2011年01月12日 17:38字号:T |T

   2011年1月7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召开四届二次会议。深圳仲裁委员会主任宋魏生、副主任石永青和夏昆山及委员张戈、陈涤、王璞、汤署葵、胡建文、黄亚英、李淳、郭小慧参加了会议。深圳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应春出席会议并讲话。

   宋主任向会议作《深圳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总结2010年工作,提出仲裁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出2011年重要工作安排:推进仲裁体制改革;抓好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加大仲裁宣传推广力度。委员们认为要在今后工作中再创佳绩就必需严格管理仲裁员队伍,建立科学的仲裁员准入与退出机制。

   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石副主任关于《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新增“金融仲裁程序”、“医患纠纷仲裁程序”条款的报告。委员们认为,新修订的特别程序条款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突出体现了“公正、高效”的仲裁核心价值观。部分委员就个别条款的完善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听取夏副主任关于深仲新聘仲裁员的情况说明,审查通过了新聘仲裁员名单。委员们强调要依照《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新聘仲裁员资格,确保选出德才兼备的专家型人才。委员们还提议增加精通涉外金融业务的仲裁员比重以适应深圳前海经济特区的建立与发展。

   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陈应春副市长发表讲话。他说仲裁是依照国家法律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国家十二五规划把仲裁纳入全国大调解机制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表明仲裁是在体制内的,仲裁机构是享有国家法律赋予公权的社会组织。他肯定了深仲工作取得的成绩,表扬了深仲在改革中求发展的创新意识。对于仲裁体制和管理模式上的问题,他指出要在不断发展中解决问题,做好“三个坚持”,一要坚持仲裁独立性,排除干扰、抵制干预、杜绝诱惑,仲裁工作严格依法进行。二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从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三要坚持自立自强,建设高水平、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确保仲裁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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