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仲裁庭秘书实行挂牌上岗,做到服装统一,仪表端庄。
第二条 接待当事人或解答咨询,要做到耐心细致、热情礼貌,要做到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有问必答。不准顶撞当事人。
第三条 仲裁员实行持证办案,做到服装整洁,语言规范,礼貌待人。
第四条 仲裁员接受选(指)定后,必须填写仲裁员声明书,对自己能够公正、及时仲裁案件作出保证。
第五条 仲裁员参加开庭,必须提前半小时到庭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不允许出现当事人等待仲裁员开庭的情况。
第六条 仲裁员开庭时,态度要和蔼,不允许用生硬的语气询问当事人,不允许使用倾向性的语言,要创造一种宽松的开庭气氛,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
第七条 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必须严格遵守“五不准”办案纪律:不准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不准向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不准借办案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第八条 对违犯规章制度和办案纪律的仲裁庭秘书,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除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犯规章制度和办案纪律的仲裁员,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扣罚仲裁报酬、届中解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同时将其除名,以后不再聘用,并登报向社会公布,其他仲裁委员会也不能聘用。
第十条 做到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安全舒适。
第十一条 仲裁委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