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房开公司向我委陆续申请仲裁11户业主,要求业主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案情为,房开公司向业主出售住房一处,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照房屋竣工后测绘部门的实测建筑面积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住房交付使用后,经产权登记部门测绘发现,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多出10平米左右。房开公司要求业主补交面积差价,而业主以种种理由拒绝补交。
我委受案后,经综合分析,该11起案件的基本案情相同,争议焦点相同,且有一方当事人为同一房开公司,随决定合并审理。同时考虑到11户业主对法律认识的各不同,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其后庭审的正常进行,决定对本案先行庭前调解。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我委仲裁员及秘书在调解过程中,首先明确,一份合法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诚信履行,违约即要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又宣读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面积误差纠纷的处理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的规定处理。接着,工作人员从维护房开公司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利益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业主同意按测绘面积据实补交购房款,房开公司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并撤诉。
11起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案在我委营造的和谐氛围中得以轻松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我委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正如一位当事人所言:要使事情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张家口仲裁委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