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东北区域仲裁工作回顾
——在二○○八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的发言
韩庆升副主任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
尊敬的各位仲裁同仁:
上午好!
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当举国上下都沉浸在尽享三十年改革开放成果与喜悦欢欣的时候,今天,我们全国仲裁界的同仁和各位嘉宾齐聚在美丽的泉城济南,在这里隆重召开二○○八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以仲裁人自己的方式,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东北区域二十八家仲裁委员会向二○○八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的祝贺,并预祝本届年会圆满成功!向承办本届年会的济南仲裁委员会及全体仲裁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和会议的安排,由我代表东北区域各仲裁委员会向会议汇报东北区域各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的仲裁工作。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各位仲裁同仁都知道,东北区域的仲裁工作和其他区域的仲裁工作相比,起步较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首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七个试点城市一个也不在东北区域内。但是,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东北区域内的首家仲裁委员会依法组建,到二○○八年六月东北区域内最后一家仲裁委员会登记设立,在过去的十三年里,东北区域内已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二十八家。东北区域内仲裁机构数量位居全国八大区域之首。东北区域各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亲切关怀、指导下,在所在地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坚持“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仲裁工作基本方针,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已任,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东北区域内各仲裁委员会的上报统计,截止本年度三季度末,东北区域内各仲裁会共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24278件,涉案标的额312.68亿。为东北区域的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秩序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做法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标志着我国行政仲裁时代的结束,同时也向世人昭示着我国一种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正式建立。当我们回首东北区域各仲裁委员会走过的光辉历程的时候,我们不能忘记东北区域仲裁人为他们挚爱的仲裁事业所付出的不懈努力。十三年来,东北区域仲裁人不辞辛劳、不畏艰辛、殚精竭虑、孜孜以求,各仲裁委员会结合所在地实际,不断创新仲裁工作思路,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市场经济工作中,摸索出许多有益作法:如大连仲裁委员会坚持以“提升和保持三率”为核心的质量管理理念,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并保持“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将组庭后起算审限改为立案起算审限,唤起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对审限的“紧迫感”;建立调解激励机制,培养一批调解专家和能手;与市中院建立顺畅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履行率。特别是新的领导班子任职以来,继续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结合政府在职能机构中开展导入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案件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论证和重造流程,编写质量手册,形成了由17个控制程序、45个规章制度、130个格式文书组成的质量管理文件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对“规范办案流程、实行过程追踪、完善审批制度、坚持回访考察、开展质量评估、严格责任追究”六个环节的监督控制。新班子还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舞”的队伍建设理念,通过观看国学大师的“大智慧”演讲、户外拓展训练,每月读一本好书,周末集体活动等多种形式,改善了内部团结、增强了团队凝聚力。鞍山仲裁委员会坚持多渠道、立体式的推进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找准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服务这个切入点,切实架起“绿色司法通道”,并从优化金融环境着手,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出实招、献实策,真正为国企改革排忧解难,得到企业和社会的认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长春仲裁委员会通过狠抓宣传推行不放松,仲裁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狠抓案件质量“三率”不放松,仲裁优势不断彰显;狠抓仲裁员管理不放松,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狠抓机制建设不放松,管理创新不断推进,有效地提升了仲裁工作整体水平,适应了所在地仲裁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注重基础工作,先后制定了30项规章制度,规范了30种仲裁文书用纸,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动业务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为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抚顺仲裁委员会知难而进,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上下苦功夫,开设24小时昼夜服务热线,派专人分行业、区域宣讲仲裁法,基本实现了制式合同和相关领域仲裁条款的全履盖。本溪仲裁委员会不断拓展仲裁服务领域,适时发展县域仲裁事业,狠抓派出机构宣传、发展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仲裁保障。丹东仲裁委员会以社会稳定为宗旨,慎重审理企业产权出售案件,促进经济发展,并结合所在地特点,积极处理涉朝涉韩等涉外案件,努力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营口仲裁委员会注意发挥仲裁优势特点,精心打造仲裁品牌,办理仲裁精品案件,有效地提高仲裁办案质量。辽阳仲裁委员会把仲裁法律制度植入到企业中去,通过建立仲裁联系网络,履盖所在地区,并率先创设了“一杯茶”制度和仲裁员宣誓制度,努力营造轻松、和谐的仲裁环境和树立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员形象。铁岭仲裁委员会大力规范合同示范文本,使仲裁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更多领域,为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葫芦岛仲裁委员会锐意进取,不断拓宽仲裁法律服务领域,处理了一系列涉农纠纷案件,并在农村土地流转赔偿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朝阳仲裁委员会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为仲裁案件当事人和来访咨询者提供热情周到的仲裁法律服务,使当事人深受感动。吉林仲裁委员会积极在特定领域开展仲裁工作,特别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工作上取得较好成绩,即解决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有关上访问题,又方便、快捷、有效地解决了赔偿问题,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通化仲裁委员会整合力量,强力推进规范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签订仲裁条款,提高仲裁工作社会化水平。佳木斯仲裁委员会后来居上,在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仲裁工作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黑河仲裁委员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仲裁水平。大庆仲裁委员会面向企业和经济团体推出免费“仲裁自助餐”,为企业和经济团体免费提供法律事务咨询,以及合同审查等一系列法律服务,做企业免费的法律顾问,通过这种桥梁,增进与企业和经济团体的友谊,推动仲裁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有效保证仲裁案源。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 “质量是仲裁工作的生命”,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快捷办案,以良好的信誉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和当事人的信任。鸡西仲裁委员会结合本地资源型城市的特点,积极探索仲裁工作新规律,收到良好效果。鹤岗仲裁委员会加强与法院和权威专业机构的联系沟通,使仲裁案件的质量和强制执行有了保障。沈阳仲裁委员会通过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二支队伍的素质、能力的建设,增强二支队伍的政治敏感性和业务能力。并在仲裁活动中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为政府排忧,为当事人解难。特别是在近期的工作中,实现了三个有所突破,即仲裁工作人员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体制有所突破;办公环境大为改善,已迁入近3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办公,制约仲裁事业发展的办公用房有所突破;通过处理陈年积案和适时处理上访案件,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工作有所突破。
东北区域各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无论是在上世纪末的宣传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阶段,还是本世纪初的贯彻落实“长沙会议”精神,“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阶段,亦或是在全国仲裁的二次创业阶段都能结合仲裁工作特点,探索出许多卓有成效的适合所处地实际情况的有益做法,其中也不乏在全国仲裁界产生过深远影响的宝贵经验,我在这里就不再一一枚举了。
三、主要体会
东北区域的各仲裁委员会,同发达区域的仲裁委员会相比,经历了比较漫长的求生存阶段,目前,正处在实现仲裁事业快速发展阶段。其中经历的甘苦与成败只有东北仲裁人自己知道。十三年的仲裁工作实践使东北区域的各仲裁委员会深深的体会到,要实现东北区域的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我国是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仲裁法律制度,而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我国仲裁法立法宗旨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我国现行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它一方面既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就必须主动、自觉扩大仲裁法律服务领域,切实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最优的仲裁法律服务,真正起到仲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要表现在处理具体纠纷中要有大局意识,注重社会效果,关注弱势群体,切实起到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用。
(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党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才能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坚持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参加党的活动,接受党的监督,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建立党组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只有这样,才能不走弯路,才能实现顺利发展。
东北区域各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发展,无一例外地是依靠所在地政府的支持。依靠所在地政府注入一定的资金、房屋、设施等,仲裁委员会才得以组建;依靠所在地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下发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的相关文件,仲裁法律制度得以强力推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得以规范,仲裁案源有了一定保障。即使是仲裁机构的定性,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需要政府的批准。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所在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近期,东北区域内有多家仲裁委员会由市政府解决了达到甚至超过仲裁机构规范化要求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因此,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应是仲裁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东北区域的仲裁事业已经积累了十三年的宝贵经验,要实现东北区域仲裁二次创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所在地实际,坚持科学、持续、快速的仲裁事业发展理念,既要抓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市场经济工作,又要做好仲裁案件的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既要讲究仲裁内部和谐又要追求仲裁外部和谐,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四)必须不断创新仲裁服务方式和工作方法。
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愈来愈多,仲裁受案在相关领域的减少,热点、难点案件增多、司法监督不规范、仲裁法律制度尚存的不完善等等,严重地制约仲裁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与时俱进行,不断探索创新仲裁服务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新形势下对仲裁工作的新要求。
(五)必须不断提高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二支队伍的素质。
仲裁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仲裁案件质量的优劣;仲裁工作人员素质的好坏则影响仲裁机构的生存发展。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精心遴选仲裁员,并通过定期培训、实务交流等形式,提升仲裁员的仲裁业务素养,通过政治、法纪、操守教育,增强仲裁员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通过适当指导和监督,使仲裁员养成勤勉、敬业、认真、负责的好习惯,精心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道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仲裁员队伍。过去,在东北区域的仲裁委员会中曾发生过一些仲裁庭、仲裁员以仲裁庭独立办案为由,拒绝接受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坚持作出错误的仲裁裁决,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严重影响了仲裁声誉,教训是深刻的。仲裁工作人员是仲裁案件程序的管理者,仲裁公正即要体现在实体公正上,也要体现在程序公正上。因此,必须不断提高仲裁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和素养,加强仲裁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仲裁业务、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注重仲裁工作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提升,以适应飞速发展的仲裁事业的需要。
(六)必须提高仲裁案件质量。
仲裁案件质量是仲裁的生命。因此,必须严把仲裁案件的质量关,力争不让一件有暇疵的仲裁裁决流向社会,以维护仲裁界的声誉。要严把仲裁案件受理关、审理关、监督关和跟踪服务关;要强化计算机应用网络建设,规范办案工作,严格案件延审审批制度,确保仲裁审限;要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建立案件质量分析、评估制度等,以确保仲裁案件质量。
(七)必须不断提高仲裁的公信力。
仲裁的生命力在于仲裁特色,而仲裁特色的核心是公正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只有坚持办有仲裁特色的案件,办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办以理服人的精品案件,才能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而具有良好社会公信力的仲裁品牌,必然会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坚持仲裁特色,探索仲裁特色、发展仲裁特色,并在坚持、探索、发展仲裁特色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真正在社会、在公众心中树立起有影响、有特色、受当事人青睐的具有良好社会公信力的仲裁品牌。
四、工作建议
根据东北区域各仲裁委员会上报的文字材料汇总,工作建议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尽快修改《仲裁法》。
经过十三年的仲裁实践,《仲裁法》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仲裁事业和处理复杂多变的仲裁案件的需要。如推行的依据,对仲裁协议宽容的认定和效力标准,对滥用司法监督权的制约等,建议尽快修改《仲裁法》,以适用仲裁工作的需要。
(二)建议尽早组建中国仲裁协会。
《仲裁法》已经颁布十四年了,各地仲裁委员会始终处于自由发展状态,各地仲裁机构性质各具特色,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有参公管理单位,还有纳税非企业等等;仲裁会议上则百家争鸣,难以形成主旋律;涉及仲裁工作的关键问题则更是各行其是,如仲裁规则和仲裁收费,至今没有统一或没有明确标准。建议尽早组建中国仲裁协会,以解决历史遗留及日益增多的仲裁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建议加强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
仲裁机构之间交流是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应定期开展仲裁理论、仲裁实务等方面的交流研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有助于提升仲裁工作水平。有条件时,也应把仲裁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也纳入到交流当中去,打破现行仲裁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长期在一地任职,视野不宽、方法简单、思想僵化等不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局面。
(四)建议应继续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把《仲裁法》纳入国家普法计划。我国仲裁的基本矛盾说明了解决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的艰巨性。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应继续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同时,希望国务院法制办亦或中国仲裁协会,每年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仲裁法宣传推行活动,在社会公众中营造仲裁声势和氛围,扩大仲裁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
(五)建议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理论。
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都需要指导实践的理论,仲裁事业也概莫能外。中国的仲裁事业已走过坚实的十三年,春华秋实,硕果累累。建议应适时组织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的探讨研究活动,为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做好必要的准备。
以上是我的汇报发言,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沈阳仲裁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