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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仲裁委员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011年01月13日 15:17字号:T |T

  为强化本委仲裁案件质量管理,公正、公平地审理好重大疑难案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疑难案件系指案情重大并且有一定影响或者法律关系复杂难以把握的案件。

  第二条、本委成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小组,成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任、仲裁庭组成人员、外请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员。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

  1、全市或所在县(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市领导批示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3、涉及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或造成群体上访案件。

  4、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

  5、可能对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6、仲裁庭成员意见分歧很大,且属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以确定的案件。

  7、本委秘书长或首席(独任)仲裁员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重大疑难案件提交讨论程序:

  1、首席(独任)仲裁员向仲裁事务部提出申请,或办案秘书认为符合重大疑难案件范围,向仲裁事务部提出建议。

  2、仲裁事务部主任初审后向分管秘书长报告并建议是否启动本制度。

  3、分管秘书长确定讨论的日期后,由办案秘书通知讨

  论小组成员。

  4、首席(独任)仲裁员向其他小组成员介绍案情及相关证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提出主要观点或困惑的问题,说明存在哪几种裁决意见和倾向性裁决意见。

  5、与会人员讨论案件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6、秘书长或主持人代表评议小组归纳讨论意见并作出最终评议结果供仲裁庭参考。

  第五条、所讨论案件的办案秘书担任会议记录,记录稿纳入该案卷宗副卷档案。

  第六条、若仲裁庭不采纳评议结果,而该案被法院以评议结果相同的理由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该情况应纳入该案仲裁员的考核档案,作为本委是否续聘该案仲裁员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外请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员根据案件讨论具体情况发给相应咨询报酬,具体标准由秘书长确定。

  第八条、与会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及评议意见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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