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并经长治市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司法厅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其职能是: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法独立、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治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其他它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庭的组成也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自主选定各方面的专家来进行仲裁活动并一裁终局。
长治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若干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长治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有案件受理部、审理部、综合部、调解中心等内部工作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热切地欢迎社会各界向我会了解和参与仲裁制度建设,我们将以一流的服务,全方位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排忧解难,并义务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