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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办法

2011年01月13日 16:54字号:T |T

  为完善和规范我委仲裁收费和退费的相关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均须向本委预缴仲裁费用

  1.计费

  仲裁费用由立案室根据《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收取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写预交仲裁费通知书交当事人。

  2.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缴费,逾期不交,本委不予立案。

  当事人持“预缴仲裁费通知书”,自行去银行交费。

  3.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

  (6)当事人为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

  (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对部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从社会稳定出发,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情况的限制。

  二.退费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费用的,案件尚未移送仲裁科的,由立案科负责办理;案件已移送仲裁科的,由办案秘书负责办理。

  当事人因撤回仲裁请求,要求退回预缴仲裁费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和委领导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区别处理: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缴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尚未组成仲裁庭的案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申请人预缴仲裁费用(含受理费,处理费)的一半。

  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已组成仲裁庭尚未开庭的案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申请人预缴仲裁费用(含受理费,处理费)的三分之一。

  4.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已经开庭的案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用(含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5.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减少仲裁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案件审结时办理退回;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减少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6.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办案件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额度。

  7.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退费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本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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