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开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营受理条件的,收到仲裁申请书立即向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附件。
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应在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下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4、规定时间内提交仲裁员选(指)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内提交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选(指)定书。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将依法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认为仲裁有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因回避面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式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 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限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放宽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到庭或者未经仲裁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式中,当事人享有辩论权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出可以搞撤回仲裁申请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世功的,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不是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节器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后,应进行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机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