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通常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
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的情况证明文件,通常是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作单位和住所证明文件。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这些证据主要是仲裁专业分工议及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及其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等其他文字材料、鉴证证明、公证文书等。
3、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明文件。
这类证明文件有二类。一类发生违约或造成经济损失、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及文件。一类是请求的法律、法规文件。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根据案件的性质提供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如质量检验报告、化验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还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提供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提供的证据材料要编号,注明证据表明的事实,证据的来源。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的,还应注明证据材料的原件在何处,复印人加盖印章,注明复印的日期。提供证人证言的,还应指明证人的住所。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证人本事实的关系等。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