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仲裁委员会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是汕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建的粤东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终局裁决权的准司法机关性质的专门机构。汕头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并设秘书长,由驻会专职人员兼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汕头仲裁委员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仲裁一室、仲裁二室、仲裁三室、仲裁法律咨询服务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具有良好的办公设施和进行仲裁工作的条件。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履行各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例如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
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争议或纠纷不予受理: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的特点
1、协议仲裁。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订立合同 时写明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中要特别写清楚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样,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涉案标的、地域的限制,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程序有较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如当事人可以依法选定仲裁员和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员人数;仲裁中可以和解和自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裁决等。
5、仲裁员从各行业中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聘任。仲裁员是兼职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之间没有固定的人事关系,较好地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有何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如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程序、选择仲裁员等。2、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形象,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感情。
四、汕头仲裁委员会如何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
汕头仲裁委员会将通过公正、廉洁、高水平、高效率地仲裁经济纠纷,开拓仲裁业务,展示公正、高效、便民的风格,赢得信誉,也承蒙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组织、广大群众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帮助和监督,使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净化经济环境、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汕头仲裁委员会将竭诚接受各方的仲裁申请,公正、及时地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 仲裁是时代的需要,是经济贸易的保护者,是当事人信赖的公断机构,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理想场所。 汕头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各界推荐下述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