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常的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三是对争议的事项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履行各类合同面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国内各类经济全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涌仲裁。
一是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故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二是依法应当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行政争议,一般是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