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仲裁委员会是韶关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终局裁决权的准司法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
韶关仲裁委员会于1995年9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现聘有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专家112名组成的强大的仲裁员队伍。包括法学教授、知名律师、退休法官、经贸管理专家等。韶关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是韶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接待咨询、受理案件、组织仲裁、文书档案管理、理论研究和仲裁员管理等工作。韶关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均为经过公开考核选拔的法学专业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为了方便当事人咨询和申请仲裁,韶关仲裁委员会在乐昌市、南雄市、曲江区、翁源县、新丰、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有7个办事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部署,宣传仲裁,帮助企业规范合同,办理仲裁案件的具体事务,包括立案、审理、结案、文书送达等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韶关仲裁委员会在解决纠纷中遵循公正、高效、独立的仲裁原则,受理国内、涉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贸易、房地产、工程建筑、技术转让、知识产权、金融、保险、投资、期货、运输、交通等方面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005年韶关仲裁委员会被列为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韶关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加快发展中小城市仲裁事业的发展战略,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积极融入市场经济,努力实现仲裁法律制度成为解决我国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