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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选择

2011年01月13日 17:25字号:T |T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自已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属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源共享格的,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当事为可以从中选择自已认为最值得信赖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是,应参考仲裁员名册的“专业特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由于仲裁员参与仲裁活动的合理费用均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若选择远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员,势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且由于往返费时,势必影响仲裁庭迅速及时地作出裁决。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当事人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仲裁员守则》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以免进入仲裁程序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时效,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依法制定的仲裁规则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有限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仲裁机构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寄发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仲裁委员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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