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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运城仲裁委员会文件

2011年01月13日 17:25字号:T |T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运城仲裁委员会文件

   运市工商合字〔2010〕第189号

   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合同争议

  行政调解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及时化解经济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省、市局工作部署以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就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加大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力度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

  现行国际通行的仲裁法律制度是市场主体解决自身相互之间纠纷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具有公正及时、专家办案、程序简便、成本较低、一裁终局,以及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等适应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独特优势。广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风险,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交往与合作有着重要作用。全市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学习仲裁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自觉性,熟悉和掌握仲裁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运用仲裁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文本

  贯彻执行仲裁法律制度,必须依法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文本。各单位要积极落实省、市局工作部署安排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要求,将本单位制作的合同文本中“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进行修改规范,按规范修订为: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运城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都必须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各单位应当根据“自愿、快捷、就近、从优”的原则,在合同中尽量约定由运城仲裁委员会为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各级工商部门作为合同主管部门,将对全市合同文本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注重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

  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合同当事人纠纷的调解,一旦当事人有需求调解的意见,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并且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不成的,推荐当事人向运城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意志、不伤感情、一裁终局,与司法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优点,因而成为国际通行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我市已于2004年3月5日挂牌成立了全市统一的仲裁机构运城仲裁委员会,运城仲裁委员会可跨地区受理境内外各类经济合同纠纷。运城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仲裁服务,通过公正合理仲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仲裁过程中注重突出仲裁特色,发挥仲裁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和解调解工作先行,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继续合作,共同发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同时指派一名合同管理人员作为仲裁联络员,加强与运城仲裁委员会的联系。

  以上意见,请即组织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运城市工商局和运城仲裁委员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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