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统一布署,由江门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依法独立行使终局裁决权的仲裁机构,于1996年8月12日正式成立。江门仲裁委员会是全国重新组建比较早的仲裁机构之一。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解决纠纷中采取当事人自愿,一裁终局,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限制的原则。聘任了84名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在这一批公道、正派、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解决纠纷。江门仲裁委员会将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江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合理、及时地对各种经济、财产权益纠纷,依法行使终局裁决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江门仲裁委员会具有良好的设施和工作条件,其秘书处拥有一批懂法律、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能为当事人提供热诚周到,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当事人如果愿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订立如下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江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